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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22日 星期四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代驾发生事故拟由服务方承担责任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22日 10版)

        本报北京3月21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今天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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