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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01日 星期四

    看 法

    重新审视司考制度

    丁相顺 《 光明日报 》( 2012年03月01日   15 版)

        中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已经走过十年风雨路。统一司法考试在实施过程中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制度,成为我国最具权威性的资格考试之一。这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大力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而且引起了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

        当然,任何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在经历了十年的发展后,需要认真总结其经验得失,通过探索和改革,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科学、有效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应该看到,现行高度统一的考试方式,在实践中表现出许多局限性。

        第一,司法考试模式单一,难以选拔复合型人才。现行考试模式由三张客观试卷、一张主观试卷构成。这种考试模式,使得考生往往强于记忆、强于知识,而弱于分析、思辨、创新能力。考题的应试性倾向明显,死记硬背的题量过多,对年纪轻、记忆力好的考生有利。一次性书面考试和选择题所占的比例太大,使得一些没有经过系统法学教育、单靠考前突击的考生也能通过;而那些具有丰富社会经验、实务经验的大龄考生却难以通过。

        第二,统一化的考试模式与不同地区、不同职业需求的矛盾日渐突出。中国是一个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对法律职业的需求也大有不同,特别是东、西部地区的司法状况和法律职业状况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司法考试追求的统一化,加剧了法律职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局面,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某些法律职业部门(如法院和检察院)的人才“断层”现象。

        第三,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后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效力还不具备充分的权威性。通过司法考试是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证员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是唯一的资格要求。目前,通过司法考试后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还需要通过国家或者地方公务员考试。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考生测试的重叠,也降低了统一司法考试的权威。

        针对这些问题,司法考试组织部门也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大幅度提高司法考试合格比率和对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倾斜政策,以缓解部分地区人员补充不足;允许在校的大三学生报名参加考试,以缓解法科学生的就业压力等。但是,提高合格比率毕竟有一定限度;允许在校的大三学生报考也不可避免地对大学课堂教学秩序带来了冲击。因此,这需要从制度上审视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以及职业需求的关系,不仅从内容上,而且在考试资格准入方面建立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有机互动关系,从而解决好统一考试模式与地区差别、法学人才培养与法律职业需求之间的矛盾。在坚持统一、公正、权威的同时,提高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针对性,将成为今后完善和发展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任务。(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原“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起草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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