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时期是我国文化产业开始全面发展的时期。作为这一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纷纷制订了这一时期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把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总体发展规划之中,从而开启了新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文化产业规划时期”。认真分析这一时期我国“文化产业规划”的实践状况,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科学性,更好地促进文化产业的科学发展,建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科学的指标体系和建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景气指数,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作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08JZD0034)阶段性成果,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提出了《我国“十一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报告以大量翔实的数据、图表对我国31个省、区、市“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目标进行具体分析,其中许多结论能为“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借鉴。
报告通过对各地文化产业增加值总量中的各产业门类的贡献比,得出一个基本结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存在三种基本形态:以农耕文明为基础,以手工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传统文化产业形态”;以工业文明为基础,以大规模及其复制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现代文化产业形态”;以信息文明为基础,以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为主要生产方式的“新型文化产业形态”。
这三种文化产业发展形态是现阶段我国文化生产力构成的主要形态,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体特征相一致。现阶段,区域发展不平衡,既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国情,也制约着我国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虽然,在某些领域,文化产业的三种文明形态,可能会出现此消彼长的情况,一些地方的个别文化产业也可能出现跨越式发展和单兵突进,但是,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文化产业三分法”仍将成为我国文化产业总体发展的基本特征。所以“十二五”期间,随着创意产业的发展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建立在以信息文明和生态文明相融合基础上的、以文明转型为特征的“生态文明型”文化产业将成为发展主流。
根据研究结果,现阶段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还呈现五种类型:
一是支柱型地区。衡量一个产业是否达到支柱产业标准的一个最终依据,即是该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因此,从连续五年的发展数据上看,全国只有北京、上海、广东和云南四地符合这一标准为“支柱型地区”。
二是扩张型地区。这种类型地区以文化产业快速增长而导致文化产业占GDP比重有持续较大提高,即文化产业占GDP比重指标有“质”的变化。湖南省文化产业占GDP比重由超过全国总体水平提高到超过5%,天津、江苏、河北和湖北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由低于全国总体水平进步到超过全国总体水平,该指标值的进步是基于多年快速增长实现的,即它在速度提升的同时完成了产值规模的大幅提高,兼具速度和规模的同时提升。
三是成长型地区。成长型地区是指文化产业增长速度上有较持续的高水平表现。在“十一五”期间,它们是福建、河南和安徽三个省。
四是调整型地区。调整型地区是指这些地区尚未探索出适合当地文化产业发展的道路,使得文化产业发展在发展速度和规模上的表现反复不定,在多个区域间徘徊,从而使得相比全国总体水平而言,没有显示出速度和规模上的良好表现。而恰是该区域集中了我国最多的地区,共有重庆、山西、浙江、山东、辽宁、吉林、江西、广西、陕西九个省市。
五是孵化型地区。该地区的特点是在“十一五”期间,一直处于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始终低于全国总体水平,这表明该地区的文化产业在当地经济中重要性还非常低,尚处于培育和孵化阶段,该类型包括四川、新疆、黑龙江、海南、内蒙古、甘肃、宁夏七个省、区。
根据不同的发展类型,“十二五”期间各省文化产业向“生态文明型”文化产业转型,也应有不同的发展路径、不同着力点和突破点,这样,才能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探索出中国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之路。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08JZD003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