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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2月09日 星期四

    基层医疗机构结束“以药补医”历史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2月09日 01版)

        本报北京2月8日电 记者张蕾从今天召开的全国医改办公室系统工作会议获悉,从全国范围看,到2011年7月底就提前实现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覆盖,其中上海、重庆、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四川、海南、湖北1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覆盖到村。这标志着基层医疗机构几十年“以药补医”历史的结束,“以药补医”机制得到破除。“此举达到的直接效果是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际销售价比制度实施前平均低了30%,基层群众用药负担明显下降,基层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也逐步得到规范。”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评价道。

        早在2010年11月,在总结地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国家出台了《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新的招标采购办法主要包括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六大创新举措。

        据孙志刚介绍,在各地各部门的努力下,新的招标采购办法稳步推进实施:山东、四川等是继安徽以后率先按照新办法完成基本药物招标的省份,取得了很好效果;宁夏、内蒙古等地充分发挥邮政企业“点多、线长”的配送优势,委托国有大型企业中邮物流有限公司参与药品配送,确保了基层用药的及时配送;河南在基本药物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基础上,又遴选了45种临床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的医用耗材实行省级集中采购,中标价格比招标前总体下降26.5%,部分品种下降80%。与此同时,各地完成全部中标或拟参与招标的1907家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的入网工作,对所有中标企业实现动态监控,基本药物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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