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文明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本文作者认为,美国立国时期的“制度”创设、反垄断斗争中在经济上确立的一系列“合理规则”和20世纪50至70年代对社会“平等”的追求及其成果,可以构成美国文明演进的基本线索。然而,美利坚文明也充满悖论。
美国是一个年轻国家。它诞生于1775年开始的独立革命战争,它的基础是13个原英属北美殖民地,然而其直接母体却是“联合殖民地”即“大陆会议”。“大陆会议”作为第一个跨殖民地的代议机构,已经不再属于英帝国殖民体制的范畴,因而才有可能在完成临时革命政权和指挥中心任务之后,直接演变为合众国的核心组成部分,即邦联国会和联邦国会。通常认为,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即这个国家是由各邦来“共管”的,其实它集共和制、联邦制和总统制于一体,最根本的制度还是“共和制”而不是“联邦制”。美国体制的独特之处何在?一是将“代议制”与“人民主权”相结合,从而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创建起一个全新的“民主共和国”;二是将“主权”收归中央同时又允许各邦实行“地方分权”,从而在美国形成世界各国中少见的“两级权力”结构;三是把在欧洲提出的“三权分立”发展为“三权鼎立”,同时又在“三权分立”之外增加了“相互制衡”原则;四是在宪法中设立专门的宪法“修正”条款和机制,即令合众国体制本身“就包含着修正自身的规定”。
内战以后,由于为资本主义解决了统一市场问题,美国迎来了一个飞速发展和崛起时期,农业和工业生产乃至整个经济先后跃居世界首位,钢铁、电气、机械制造和汽车工业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大企业”取代传统的中小企业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角,垄断和反垄断也成了这一时期最为突出的问题,“格兰奇”运动、绿背纸币运动和人民党运动此起彼伏,以民主知识分子为代表的“黑幕揭发者”即“扒粪者”活跃于舆论界和大众传媒。这个时期也是美国经济文明形成和确立的时期。不仅“生产流水线”(福特生产方式)集标准化、大规模生产与科学管理于一体,而且在经济文明的建设中也取得了突出的进展:先是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在全民大辩论的基础上对垄断做出了有“好”、“坏”之分的判断,从而保护了“大企业”乃至整个美国经济的正常发展;接着是联邦最高法院1911年在《新泽西美孚石油公司诉合众国案》的判决中提出,为了弄清一个公司或企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必须确立一种“合理规则”或“理性标准”。从此“合理规则”或“理性标准”不仅成了美国经济运行和反垄断的核心概念,而且成了美国政府调节各种经济关系的指导思想,并由此先后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游戏规则:一是有关处理劳资关系的“集体谈判”原则;二是有关处理企业与企业关系的“公平竞争”原则;三是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中确立政府“监督、控制和管理”的原则;四是决定用征收“所得税”来调节社会各阶层之利益分配。其中,反“商业中的不公平竞争方式”几乎成了美国经济文明中最最核心的概念和武器,是把美利坚文明推向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美国文明的第三部曲,是围绕着“民权”问题展开的,而“民权”问题又缘于“种族隔离”。本来,三个“内战修正案”已从法律上彻底废除了奴隶制,并给被解放的奴隶以公民权、选举权。但由于内战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奴隶主的妥协告终,原来的奴隶主得以在美国南部重掌政权,而“自由民”(即被解放的奴隶)不得不被“隔离”于主流社会之外,黑人与白人不能同校、不能共用一切公共场所和设施,当然更谈不上公民权和选举权,而联邦最高法院在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判决中却荒谬地声称:“隔离但平等”。20世纪50年代,先后兴起的新左派运动、反文化运动、黑人民权运动、女权运动和反战运动,暴露了现代美国社会的深刻矛盾,也渐渐地把焦点集中到黑人“民权”问题。但真正给“种族隔离”这股逆流以沉重打击的,是1954年厄尔·沃伦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的对《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因为该判决以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关于“种族隔离”教育的科学调查为基础,宣布种族隔离教育“是对平等法律保护的否认”。此判决一方面重新启动了第14条宪法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条款,另一方面实际上把社会“平等”确立为美国文明发展第三阶段的主题,它不仅直接促进了20世纪60年代黑人“民权运动”的高涨,而且也推动美国的民权事业由黑人民权问题向更广泛更高级的普遍民权发展,这其中就包括:(1)重新激活约翰·马歇尔关于“活宪法”的主题;(2)逐步实现《权利法案》的联邦化;(3)大大推进“平等法律保护”的范围、层次和深度;(4)在司法中引入所谓“积极民主”概念,等等。其中对“隐私权”、“弱势群体”、“象征性言论”、“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基于善意的艺术及信息作品”等的平等法律保护特别值得关注。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个时期美国人所追求的社会“平等”特别是经济平等,所强调的并不是“结果的平等”而是“机会的平等”即所谓“条件的平等”,为此不仅当时许多总统都在总统办公室下附设指导有关“公平就业”的机构,在1964年还制定了专门的《经济机会法》,此法既反映了美国所追求的社会“平等”的性质,也反映了美国所追求的社会“平等”的特点。
那么,什么才是美利坚文明发展的主旋律呢?这是一个不无争议的问题。埃里克·方纳把“自由”作为美国文明和历史的中心概念,这在某种程度上并不错,《独立宣言》曾把新大陆上的这个新兴民族称为“自由民族”,《合众国宪法》也把保证美国人享有“自由的福佑”写入了宪法序言。但笔者认为,美利坚文明和历史中真正的主旋律是“平等”而不是“自由”,因为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人人生而平等”才是美国“信条的真谛”,并在体现美利坚文明的第一份重要文献《五月花号公约》中,就以“正义和平等”做了表述。它实际上贯穿于美国文明三部曲的全部演进过程:“制度”创设的核心问题是权力分配和结构的平衡,在经济文明建设中“公平竞争”是所谓“理性标准”的主要标准,而“民权运动”所要解决的更是要不要落实“人人生而平等”的问题。总之,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没有平等就没有自由。内战后,自由民在“种族隔离”时期处境的尴尬表明,没有平等的“自由”是何等的虚幻。或许,我们可以把“自由”视作美国文明的理想模式,而把“平等”视作它的实践模式,即历史模式。但这个“自由民族”在诞生之时是保留了奴隶制的,而非奴隶的土著印第安人则不属于美国公民之列,就是来自文明民族的华工也很难得到公正的对待,“人人生而平等”中使用的“men”虽然也可以释为“人类”,但美国妇女长期没有选举权却是事实。强调“机会平等”的美国,若不能认真落实“机会平等”的原则又过于忽视“结果平等”,而当局却不能从体制上予以纠正,其争取平等的事业就难免发生问题。“占领华尔街”运动的发生就源于此!
早在1762年,那位最早对“美利坚人”作了民族学解释的J·赫克托·圣约翰·克雷夫科尔,就预言:“在这里,来自世界各国的人已融合成一个新的种群,他们所付出的劳动以及他们的后代,总有一天会使世界发生巨大的变化”。只是不要忘了,这种“变化”并不总是正面的,因为这个文明充满了悖论。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历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