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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1月11日 星期三

    平安笔谈

    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与职能定位

    作者:王序东 《光明日报》( 2012年01月11日 15版)

        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更是顺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展变化的必然选择,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职的应有之义。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必然性

        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在于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协调有序的社会关系,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实施法律监督职能本身就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首先,国家追诉职能是对所有犯罪行为提起诉讼并交付法院审判的行为,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的指控和制止必然影响到社会关系的各个层次和领域,就广义社会管理而言,国家追诉职能完全属于社会管理范畴。其次,法律监督各项具体职能的实施跟社会管理存在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关系。检察机关相应职能的实施离不开社会管理体系,广泛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创新的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可行性

        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律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使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并不需要像公共行政管理机关那样直接参与具体社会管理事务。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给社会管理创新带来了机制性保障和秩序效应。

        执法办案活动的开展,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现实途径。检察机关结合执法办案建立的相应机制和制度对社会管理创新本身就是一种借鉴和弥补,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的手段并不排斥行政机关适用在社会管理创新之中,而且法律的手段往往比其他方式具有更强的实效和稳定性。

        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社会保障。目前的司法现状下,检察机关的良好社会公信力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准备了社会基础,社会管理创新的成败仍然需要公众来评判,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不仅诠释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正当性,而且使检察机关在具有公众深刻认可的前提下开展社会管理创新。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和途径

        创新服务保障理念。检察工作必须自觉服从服务于党的领导事业,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落实,保障公众民主权利的实现作为检察工作的服务宗旨。一是创新服务大局理念。检察工作是党领导下全局工作的一个部分,执法办案必须服从于依法治国和惩治贪污腐败的基本政策,必须服务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目标。二是创新服务党的大政方针的理念。检察机关必须根据党在不同阶段的工作方针重点开展工作。三是创新保障公民权利理念。检察机关的宗旨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只有维护好保障好公民的基本权利,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才具有社会认可和正当性。

        创新法律监督机制。首先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全面推行侦查一体化机制,集中优势侦查资源和力量,通过创新侦查协调和调查取证机制,在提高侦查效能的基础上,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稳步发展。其次在行使公诉职能领域合理构建量刑建议机制,全面实施量刑建议制度不仅使控诉犯罪的内容涵盖了罪与刑两方面,而且也使法院量刑的过程得以在检察机关参与下完成,促进了量刑机制的完善和法律监督手段的丰富。三是在侦查监督领域对逮捕必要性较低的案件实行附条件不予逮捕制度。制度的实施不仅减少了实践中逮捕案件的数量,而且避免了捕与不捕界限不明确带来的逮捕风险。四是刑罚执行领域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社区矫正”这一变通性的刑罚执行方式,减轻了监狱及看守所刑罚执行的压力。

        (作者系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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