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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26日 星期一

    光明时评

    土地闲置的根源是“政策闲置”

    作者:林 萧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26日 02版)

        近日,国土部公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和处罚等环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办法拟规定,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两年,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这项规定无疑对打击囤地、炒地等违规行为起着震慑作用。然而类似的规定,公众已经司空见惯,早在1999年4月国土资源部就出台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需缴纳20%以下闲置费;闲置两年的要无偿收回。距今已过去12年时间,土地闲置现象并没有多少改观。此次出台的新规难免有“新瓶”装“旧酒”之嫌,实在让人兴奋不起来。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一边是开发商大量囤地、炒地,带动地价飙升,进而促使房价居高不下;一边是广大老百姓买不起房,寄望于政府抑制措施的出台。然而,各种政策却屡屡陷入“下有对策”的困境中。两相对比,国家对处置闲置土地的规定就显得备受关注。事实上,不仅是国土部的政令无法落实,包括国务院、住建部出台的政策同样没有被严格执行。200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定,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应当无偿收回。2010年9月,国土部联合住建部,出台了土地闲置公共政策,规定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禁止拿地,但土地闲置依旧屡禁不止。

        由此可见,对于治理闲置土地从来不缺乏相关政策法规,关键在执行力上大打折扣,导致政策新规不断,土地乱象却无法监管。从严格意义上说,如果12年前的“国字号”能够得到落实,在此基础上延伸的治理措施完全能够见成效,也就用不着多个部门的文件不断。这样造成的后果是恶劣的,因为在长达十几年时间里,每次政策新规出台都引来公众的目光聚焦,长期以来只打雷不下雨,受损害的不仅是老百姓利益,也将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

        事实上,新政新规的频繁出台,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闲置土地现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当政策“闲置”时,法律和政策无法施行和落实才是最大的顽疾。遇到问题和矛盾时,并非出台新政策新规定就能解燃眉之急,关键是如何集中力量铲除“病根”,从根源上寻求破解之道,方能事半功倍,这也是考验政府执政能力和智慧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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