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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18日 星期日

    出版访谈

    “新法”常新

    ——《大清新法令(1901-1911)》出版访谈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18日 05版)

        1901年,清政府开始实施大规模宪政改革,变法修律。1910年,商务印书馆将这些新政法令汇编成册,先后出版了《大清光绪新法令》20册和《大清宣统新法令》35册。1911年,清廷覆灭,两千余件新政法令随之成为历史,鲜被问津。

        尘封百年之后,商务印书馆组织专家学者将《大清光绪新法令》、《大清宣统新法令》进行整理汇编,出版了三百余万字的点校本《大清新法令(1901-1911)》。此举对于理解近代法律史有何意义?本报记者采访了点校本整理者之一、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和商务印书馆前总经理、现任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党组书记王涛。

        记者:上世纪初,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了《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大清光绪新法令》、《大清宣统新法令》。为何这个看似应当由政府机构或学术机构做的事,会由一个出版机构来完成?

        王涛:1903年,张元济任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所长。编译所其实是设在出版机构中的学术研究和编辑机构,集中了一批留日法科高级职员。他们学有所长,胸怀报国之心,是当时编纂出版政法书籍的中坚力量。商务印书馆是一家民间出版社,但是,时世让它创造了一个法律文化传播的策源地,完成了一个应由官方机构承担的官(国)书编纂的任务。

        1901年“两宫西狩”回銮后,开始新政改革,历史证明这不过是一场闹剧。但是在这场闹剧中,也不乏很多真诚的东西,确实有一批有识之士在扎扎实实地推进宪政改革。商务印书馆先后补译校订《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编纂《大清光绪新法令》、《大清宣统新法令》,表现出强烈的社会责任和文化担当,与清政府半推半就的改制形成鲜明对比,更令我们尊敬。点校本的出版实际是继承了以沈家本、张元济为代表的中国文化人对国家发展方向感的准确把握和执着追求。

        记者:清末出台的这些法令对于民国立法有何影响?

        何勤华:众所周知,法学意义上的立法活动是重要的国家活动,法律一经颁布就生效,其拘束效力直至被立法机关制定的新法取代或被国家明令废止,法律的效力并不当然与政府更迭而同进退。

        民国政府成立以后,各项事业均系草创,法律尚待颁布。清末新政颁布的法令,在民国初期依然生效。如钱端升先生所说:“民国元年(1912年)3月10日临时大总统令:以民国法律尚未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时援用。”(钱端升等《民国政制史》,第54页,上海书店1946年影印版)

        清末新法令,对民国时期国家制定法律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其近代性。清末颁布的新法令是在中国社会近代转型、西学东渐与西法东渐的文化基础上进行的国家立法,是对西方(主要通过日本)近代法律近乎全面的继承或接受,已经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律令规范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清末新法令全面出台,既宣布传统中华法系的死亡,又昭示中华法系的再生,奠定了中国近代各个部门法律的基本样态。清末新法令对民国立法起着法律蓝本的作用,而且,两者都处在中国近代法发展的同一轨道中,并没有脱离中国社会的近代性或说现代性意义。

        记者:在传统与变革之中,清末出台的这些法令有何特点?

        何勤华:处在传统与变革的环境之中,清末新法令既有对西方先进制度的追慕,又有对本国固有传统的关照。在继受西法的同时,也有扬弃。比如,为了发展文化,清政府引进西方民事特别法体系,颁布《大清著作权律》(宣统二年1910年资政院三读通过,钦定颁布。见《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十卷)。其著作权规范体系、术语概念、章节条款,均来自1899年《日本著作权法》,是部地地道道的新法令。但它在一些关键性制度上并没有接受日本法。比如,《日本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无须登记程序。而《大清著作权律》依然保持行政许可的授权取得方式,著作人须到民政部登记才可以取得著作权,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从特许主义向权利主义过渡的历史情况。

        记者:粗翻这套点校本,感觉侧重标点,在校勘版本的搜罗方面似稍有不足。这是为什么?

        王涛:由于时间久远,加之史料利用的不便,几乎使这部珍贵的资料淡出法律专业者的视线,挽救濒于“归隐”的文献,将其重新点校整理出版便是最好的保护和利用。这是我们启动《大清新法令》项目的原因之一。

        的确,《大清新法令》重点解决了加注标点的问题。因为,有了初步的标点本,就为中国当代法溯源或探源提供了便捷的基础性史料,法律专业人士不仅能够从中领略中国近代法的原貌,而且可以较为容易地读懂这些法令。

        何勤华:我们很希望能使用更多、更好的版本,也为之努力争取过。但当得知复印费贵为天价时,只好望而却步。非常感谢无偿提供点校底本的商务印书馆和中国政法大学,这两家单位的无私奉献让《大清新法令》点校本能够顺利面世。

        在现有的底本条件下,借助点校者全部都是一色法律史、部门法专业研究人员的优良专业条件,也发现了底本排字、装订的不少错误,并依据国家图书馆馆藏版本一一做了勘误改正。所以,《大清新法令》点校本在一定程度上也不乏订正讹伪之处。

        记者:距《大清光绪新法令》、《大清宣统新法令》出版已经过去了一百年,当年的“新法”,如今已成“旧律”。《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的出版有何意义?

        何勤华:清末新政时期颁布的法令,是中国近代第一批成文法,资政院三读通过、钦定颁布生效。近代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突破封建法的秘密性,以成文的、经代议机构制定的法律,让举国上下人人知悉法律条款,一方面便于国家的公民可以监督国家公权力机构的活动,另一方面便于公民在法律规范框架下约束个人行为,这是法制之治的基本精神,也是今天建设现代法治社会所不能忽略的问题。

        《大清新法令》从时间跨度上恰好连接清末新政十年光绪朝和宣统朝,完整记录了清末新政期间中国社会近代转型中在政治、外交、经济、军事、教育等方方面面的巨大变化,在这些向全社会发布、向全中国推行的钦定法令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清末社会的重大变革。

        虽然中国社会的现代发展已经走过百年,昔日的“新法”,如今已成“旧律”,然而,法制之治依然是今天中国社会发展未变的主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法”并没有成为“旧律”,而是常新。

        王涛: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正在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的端倪,与既有的西方发展模式、东方发展模式都有所不同。中国道路和中国模式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中既有马克思主义的继承,也有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作为中国近代法律的奠基文献之一,《大清新法令》基本确立了整个近代法的雏形,也是中国模式的一种先导,它对后世的影响与启迪,时间越久远就会越彰显明白。(本报记者  杜  羽)

        《大清新法令 (1901-1911)》点校本

        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 编纂

        李秀清等 点校  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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