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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10日 星期六

    视 点

    又长见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 尹韵公 《 光明日报 》( 2011年12月10日   08 版)

        报载:美国媒体禁止员工在社交网站发布消息。理由何在呢?美联社执行总编卢·费拉拉告诫员工:“你们的首要任务是为美联社工作,而不是推特。”

        据说,事情的起因是美联社两名记者日前在“占领华尔街”运动中,与其他十名记者一同被捕,有员工立马将此消息通过社交网站推特,抢先发在网上,因而触怒了美联社高层主管。

        尽管这个事件已在美国传媒界引发广泛议论,张长李短,但我确信这位总编有“老板情结”。所谓“老板情结”,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传媒界通俗解释就是:我是媒体老板,你们编辑记者就必须听我的;我让你们写什么,你们就写什么;我让你们报道什么,你们就报道什么。道理很简单,你们的职业是我让你们干的,你们的薪水是我付给你们的;没有我的同意,你们既没有工作,更没有养家糊口的薪水。既然你们进了媒体大门,就必须看清楚本家的“家规”,哪些是可做的,哪些是不可做的;哪些是受奖的,哪些是挨罚的等等,明晓“游戏规则”,才不至于撞底线、犯错误、扣薪水,及至被炒鱿鱼。所以,“老板为王”,是美国传媒界的通行惯例。当然,你不是不可以反对老板,但你必须付出的代价就是失业。实际上,“老板情结”不仅盛行于传媒界,而且通行于美国和西方国家的商界和产业界。

        也许有人会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是充分保护“新闻自由”的吗?编辑记者为何不可以挥舞法律武器,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恰恰正是在这一点上,美国的新闻自由暴露出了它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的落差。美国是私有制国家,媒体都是私营制企业。所有私营企业老板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制定“家法”,只要不触及美国的基本法律制度,什么样的规定条例都可以定。这种做法,本身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样动作下来的必然结果,只能是媒体老板享受到“新闻自由”,而编辑记者甚至总编辑也只能收取有限的“新闻自由”。正因为如此,美国好莱坞在反映传媒生活的影片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镜头:面对记者的汇报,总编辑不得不最后说:“这件事情报不报,我还须请示老板。”或者说:“我还要征得董事会的同意才行。”一位美国资深媒体人曾经说过:在美国,“新闻自由”只有媒体老板有权消费,一般编辑记者根本消费不起,或无法消费。

        对于熟悉美国和西方国家传媒情况的人而言,美联社员工的此次事件只不过是又让人长了一次见识,提供了又一个新的案例。由这一案例,我最感兴趣的是美联社和英国BBC的一些内部规定是如何制订的,对我们有哪些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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