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日前,美联社两名记者在“占领华尔街”运动中被捕,有员工将此消息通过互联网首先发布到社交网站推特(Twitter)上,惊怒美联社高层。美联社高层告诫员工,一切有新闻价值的消息、图片或视频都要首先提交给美联社,而不能自行在推特之类的社交媒体上发布。美联社在发给员工的《社交媒体使用手册》上明确规定:不准以任何方式在社交网站上抢发新闻。据称,这种类似的规定在路透社等世界各大通讯社都有。
这一事件在美国媒体圈引起广泛议论,国内也有一些媒体人对此予以关注并发表意见。一个颇具代表性的看法是,美联社过于敏感和武断,侵犯了员工的言论自由权。果真如此吗?其实不然!说美联社侵犯了员工的言论自由权,实际上是把不同的问题混淆起来了。合乎逻辑的解释应当是:美联社是否侵权,取决于其员工以什么身份使用推特——以自然人身份还是以职业或职务身份。
诚如异见者所言,言论自由是公民的自然权利。只要公民在行使该项权利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干涉。不但如此,国家还负有保障公民权利得以正当行使的义务。然而,当行使该项权利的公民个人具有了某种职业或职务属性的时候,事情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因为这已不再是单纯的言论自由问题,而变成了职业道德问题。
道理很简单,在民事关系中,行为主体(如企业与员工)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双方通过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意义的契约,形成某种关系格局。员工具有不选择这种契约关系的自由,而一旦选择,这种关系就会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对于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许多企业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权利包括在本部门从业、领取薪酬和享受各种福利待遇;义务包括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企业的名誉、荣誉和权益等等。这就意味着,公民个人一旦进入契约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
媒体虽然是公共性的表达平台,但是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它同样有着自己的利益,有维护自身名誉、荣誉和权益的需要。英国广播公司(BBC)要求员工在网上发布的消息和观点不能有损于公司的名声,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由此看来,美联社高层要求员工将一切有新闻价值的消息、图片或视频首先提交给美联社,而不能自行在推特之类的社交媒体上发布,不但符合常理,也符合美联社的整体利益。就性质而言,推特属于个人媒体(自媒体),它可以通过信息发布,特别是独家信息发布给使用者带来大量的粉丝、高关注度和其他种种利益,而将职业赋予的权利和资源先期用于自媒体以提升个人人气,犹如企业员工同时经营私人企业,具有法律上的不正当性,也必然给企业利益带来损害;推特使用者如果以职业或职务身份进行不准确、不恰当的信息传播,则受到损害的恐怕不止是媒体、企业利益,更有可能是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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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社防推特 大新闻不许先发
据报道,美联社一名摄影记者在“占领华尔街”运动中被捕,有员工将此消息通过推特社交网站提前发布到网上。美联社高层在内部邮件中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了指责,并作出严格规定,一切有新闻价值的消息、图片或视频都要首先提交给美联社,而不能自行在推特之类的社交媒体上发布。
据英国广播公司(BBC)和新闻博客网站(The Editors Weblog)近日报道,对于很多人而言,微博已是获取突发新闻的重要途径,但与传统媒体相比,微博上传播的新闻消息却欠缺准确性。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在这样一个平台“爆料”,却不去证实消息的真伪。
包括推特在内的微博在全球范围内给各大新闻机构增添了压力,包括美联社这样的新闻机构,已开始实施强硬的措施以应对这方面的挑战。
严格规定员工使用社交媒体是各大通讯社的惯例。纽约事件发生之后,美联社执行总编辑卢·费拉拉就在邮件中告诫员工:“你们的首要任务是为美联社工作,而不是推特。”
据称,目前新闻机构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记者使用推特和脸谱(facebook)发布消息,有些只是个人的东西,有些和职业有关。
英国一家法律公司的员工卡洛琳·基恩说:“新闻机构的员工有义务把重大新闻通过自己的机构发布,而不是随便在网上传播。”
BBC新闻网站编辑史蒂夫·赫尔曼表示:“对于员工如何使用社交媒体,我们已经作出指导。比如,员工发布的消息和观点不能有损BBC名声。要求基于常识,简而言之就是不要做傻事。”
虚假报道名人死亡的消息更凸显了推特存在的问题。本月早些时候,英国知名人士泰格·蒂姆·史蒂文斯的死讯在推特上疯传。后来,史蒂文斯本人通过推特说自己“还活着,而且活得很好”,他表示传播自己死讯,是一场“残酷的恶作剧”,尤其让自己91岁的老母亲担心。
(转自“新加坡联合早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