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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07日 星期三

    光明时评

    从法律视角看“一针多用”

    作者:韩 寒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07日 02版)

        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近日发生一起丙肝聚集性疫情,毗邻的河南省永城市亦发现丙肝抗体阳性感染者。事发后,谴责当事人缺乏医德者有之,反思农村基层医疗水平者有之。在此,我们不妨从法律角度剖析这起“一针多用”事件。

        据安徽省卫生部门初步调查,此次疫情中发现的丙肝阳性患者均在同一个卫生所接受过静脉推注治疗,可能是因不安全注射引起。新华社此前报道称,诊疗疫情的县医院医生转述村民的话,“卫生所医生吴文义从来不换针头”。

        如果吴文义有资质,那么他会对医疗规范一无所知吗?显然不应该。被人称之为“一针灵”的事件主角已行医多年,并非初入行的年轻医生,他应该知道卫生部早在1987年就要求推广使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国家标准也早已出台。如今,可以重复使用的“玻璃注射器”已不常见,“针头从来不换”实属骇人听闻。该医生实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毫无疑问是违规操作。那么,违规操作就没人管吗?

        如果吴文义没有资质,那么他为何能行医多年?难道非法行医没人管吗?

        关于吴文义是否具有行医资格,目前还是一宗“悬案”。倘若吴文义不具有行医资格,就触犯了《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倘若吴文义有行医资格,那么他又触犯了《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丙肝的完全治愈率不高,无论通过注射进口干扰素还是国产干扰素进行治疗,一个疗程至少需要一年,花费达数万元。不少这次确诊为丙肝患者的孩子父母表示,对于农村家庭来说,出去打工一年不吃不喝也只能赚两三万元,治疗费对于他们来说是相当沉重的负担。当地就有一家四口都染上丙肝导致花光家里所有积蓄的情况。由此我们想到,农村医疗卫生一直是我们监管的一个极其薄弱的环节。

        “三聚氰胺”导致众多婴儿身患肾结石,“问题疫苗”导致上百名儿童死亡,最后当事人都受到了法律严惩。前不久,央视曝光的“瘦肉精”戕害消费者事件,最终有113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针多用”造成许多家庭难以承担的经济损失,对患者的健康伤害、心理伤害更是无法弥补。我们在为这些孩子和家庭扼腕叹息的同时,希望等待那些责任人的,不只是道德谴责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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