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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0月29日 星期六

    民诉法该怎么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 光明日报 》( 2011年10月29日   05 版)
    CFP

        “我认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证人作虚假陈述的,法院可处以罚款、拘留,从而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龚学平委员说。

        “证人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规定太过笼统。应当具体看该证人提供的证据,对该主张的支持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从而来决定费用由哪一方承担。”贺一诚委员说。

        “草案增加规定要求写明被告的身份证号码,这对当事人来说有困难,因为要起诉一个人怎么可能知道这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呢?如果这样写的话,会造成很多民事案件立不了案。”严以新委员说。

        ……

        28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分组审议现场,委员们争先发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不少委员还拿出了自己提前准备的修改建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将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了再审、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等公众普遍关心的条款上,为完善草案各抒己见。

        再审该“上移”还是“下移”?

        对判决不服怎么办?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了方便公民申请再审,草案增加规定: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这一修改,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广泛讨论。

        “我的意见是这个口子不要开。”丛斌委员对这个修改并不赞成,他解释说:2007年民诉法刚对此做了修改,作为一个诉讼制度反复修改,有悖于法律在一段时间内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不能因为法院的压力大就修改,可以采取增加编制等其他方式来解决。

        “我们要以人为本,要体现民法中的法人和自然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平等的原则,民诉法一定要贯彻这个原则。”丛斌委员强调。

        “这个弄得不好又会从‘上移’变成‘下移’。原来‘上提一级’的制度有合理性,由原审人民法院来再审,大部分不会改判。现在是大量的案件纠纷上移,修改后是不是又会造成大量下移,这样使原来的理念就完全颠覆。”辜胜阻委员说。

        刘振伟委员也表示,这样的修改是倒退,或部分倒退。“上提一级审判有利于服判息诉,但也引导了更多人申请再审,两者利弊如何,建议再作分析,待实践一段时间再定。”

        姜兴长委员则表达了对这一修改的赞同。他认为,再审一律“上提一级”,加大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成本。“不少当事人为了申请再审,只好请律师到省会、到北京,不但耗时费力、增加经费支出,也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有的当事人考虑诉讼成本,不愿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这类情况在地域跨度较大的边疆省区尤为突出。”姜兴长委员指出。

        公益诉讼该不该再细化?

        “草案对公益诉讼的大门已经敞开,但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边界、提起主体资格、受理范围、程序的机理、诉讼滥用的防范、证明责任、诉讼费用等等,仍存在不同的争论。此次修法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不好操作,希望能够积极创造条件,待时机成熟时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公益诉讼问题,黄丽满委员表示。

        “我认为这一条不完善。”丛斌委员指出,诉讼主体应当是三种类型,一是公民,二是有关机关,三是社会团体。“对于公益事业的损害,公民理应有提起诉讼的权利,理应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责任,因此我建议在‘机关、社会团体’前,加上‘公民’,使三种类型的主体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茂东委员认为,草案没有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被告向谁承担民事责任问题。“举例来讲,被告因污染环境所支付的赔偿款是给国家,还是给受到损害的公民个人或组织。比如在康菲溢油事件中,让可能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社会公益诉讼,岂不滑稽?所以在设定公益诉讼主体时,一定要考虑到这一因素。”

        刘振伟委员也提出了自己疑问:提起诉讼的主体是否包括利益受到损害的直接当事人?当事人提起的普通侵权诉讼与公益诉讼在程序上如何衔接?受理法院的管辖权,适用怎样的审判程序?“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涉及这些法律的技术问题不能全部推给司法实践,而需要进一步对法律条文进行研讨、完善和具体化。”有的委员指出。

        小额诉讼该不该“一审终审”?

        设立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案件的小额诉讼制度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这一制度实行“一审终审”,本意是简化程序、便民,同时节约司法资源,但在分组审议中,却遭到不少委员的质疑。

        “我认为不宜这样硬性规定,因为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现行民诉法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如果对小额诉讼适用一审终审,那么当事人就失去了上诉机会,其民事权益的维护与实现就失去了一道重要保障。”任茂东委员表示。

        “我们常说,立法为民、司法为民。在民事诉讼法中不能以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来衡量当事人权益的大小,更不能因为标的额小而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法院也不能因为审判力量不足、审判任务重而影响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任茂东委员语重心长地说。

        “我不同意这样修改,现行民诉法总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现在草案的分则法条和总则条款发生冲突,这肯定是不合适的。”丛斌委员则从立法技术上指出问题来。

        不过,任茂东委员也给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是否可以把民事案件的终审制与当事人对民事权利意思自治的原则结合起来,在诉讼中引入当事人选择的制度,当事人同意一审终审的,则适用一审终审。

        (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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