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中旬以来,房产证加名热不断升温,很多夫妻或准夫妻到房管局、房产中介咨询房产证加名、更名事宜。同时,互联网上流传的应对“招数”也层出不穷,除房产加名外,还有女方要求男方给予巨额冠姓费,甚至有人教唆非产权一方破坏房子……这种种举动的背后,是人们对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的担忧。
专家认为,网上的很多争论属于误读,《解释(三)》只是把传统中国人“不好意思”说出来的问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鲜明地亮了出来,从长远看有利于婚姻的理性和稳定。
婚姻法出新规,引来疑虑丛生
一石激起千层浪。自《解释(三)》实施以来,人们对婚姻家庭稳定性以及妇女权益保护等疑虑不断。
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对于《解释(三)》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仅有2.5%的受调查者认为有利于女性,50.5%的人担心破坏中国家庭伦理,更多的人认为新解释还会引发婚前协议和财产公证热潮。
《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首付买房并登记于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款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人。不少网友指出,我国当前的婚姻状况通常是男方出钱首付购房,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解释(三)》的规定让许多女性担心离婚后可能“人房两空”,而男方没有损失,不利于女性婚后财产权益的保护。
《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给儿买房,儿媳没份儿。”一位网友如是解读。而现实情况是,新婚夫妇结婚时,男方家长出资准备新房,通常被认为是给儿子及儿媳妇准备的礼物,应该赠与双方。“如果仅属于男方,那么离婚后男方无非也就给点补偿就能占有已经升值了的房子,女方将更不受保护。”
不少网友认为,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显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这样一来,婚姻关系似乎成了单纯的财产合同关系,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财产的投资和收益问题,不利于保护婚姻稳定。
切勿脱离整体,作片面解读
对于《解释(三)》是否降低了离婚成本,助长了男性离婚冲动,以及对女性权益保护弱化等问题,专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作出了回应。“实际上,某些质疑是由于脱离了婚姻法体系片面解读该解释的内容,导致一定程度的误读。”他说。
对于“父母给儿买房,儿媳没份儿”, 陈昶屹认为,从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虽然,房屋产权归属明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婚成本,使得离婚对房产丧失的顾虑降低,有可能刺激离婚率增长;但是另一方面,财产关系摆在明面,避免了因感情模糊了产权、离婚时纠纷复杂的现状。” 陈昶屹强调,在审判中,以往当事双方对房产归属“往往掖着藏着,背地里打小算盘相互算计,反而成了一个矛盾点”。《解释(三)》只是把很多传统中国人“不好意思”说出来的问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定纷止争,把规则鲜明地亮出来。从长远看,有利于婚姻的理性和稳定。
对于“婚前首付婚后贷款买房归产权登记人”,《解释(三)》也并非弱化了女性婚后财产权益保护。陈昶屹解释说,此条文并不是按照单一方式简单机械处理问题,而是确立了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即使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只是“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就算离婚时产权归男方,女方也可以分得婚后还贷的一半并还获得该部分比例的升值。
因此,从完整的婚姻法制度体系上看,《解释(三)》并不能形成男方冲动离婚的制度激励,女性的合法权益也是有配套制度保障的。
树立正确婚恋观,避免财产捆绑婚姻
“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割,那还结什么婚?”这是不少准夫妻的疑虑。
《解释(三)》打破了许多年轻人对婚姻的浪漫期待,给年轻人对婚姻家庭的认知带来巨大冲击。有的人婚前就开始盘算财产的事情,结了婚可能也会担心不安全。相关社会调查显示,年轻人表示“恐婚”的增多了,已婚者对发生婚姻变故的担心也增加了。
专家认为,这些担忧其实都没有必要。《解释(三)》只是对已有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让案件审理更具操作性,不是另立新法。而婚姻法本身的精神旨在避免让财产捆绑婚姻,在感情生活中保持更多理智,也旨在推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最高法院此次颁布的司法解释,也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大家不要失望,中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面不会因为一部司法解释而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法整体上仍然是理性的、有节制的,婚姻家庭事务多数还在家庭自治的轨道上运行。法律虽然有权基于保护理念介入婚姻家庭关系,依法保障弱者权益,但仍应尊重个人对家庭生活事务的自我决定权,实施的干预必须适度。”日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在本报撰文指出:“现在的婚姻家庭案件多数是财产利益之争。法官审理案件有审限的限制,在有限的时间内要结案,不得不依靠一些技术性规范来断案。”
专家表示,真正对婚姻持有正确观点和态度的人,会理性看待婚姻中财产和爱情的关系,正视夫妻财产权益保护,也深谙忠贞、责任、宽容、和谐的婚姻之道。婚姻不应恐“法”, 回归真情与理性才是真谛。 (本报见习记者 龚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