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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9月02日 星期五

    光明时评

    还有多少税会“从天而降”

    作者:杨维汉 《光明日报》( 2011年09月02日 02版)

        8月3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通知规定,夫妻一方房屋等变更为共有,免征契税。这让人们松了一口气。

        纵观此规定出台前的纷争,我们看到,对“房产加名税”等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益的税收,各地有关部门不能找个由头想收就收。征税应当向公众讲清楚目的、理由,履行公开、透明的正当程序,才能让公众心服口服。

        征税,尤其是涉及公民重大财产的税赋,必须给出合法合理的征收理由。回顾此次“加名税”的出台,地方税务机关给出的征税由头,居然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情况会大大增加,因此要征收契税。一个司法解释居然让地方税务部门挖掘到了潜在的“税源”,刺激了征税的冲动,这大大出乎公众的意料。

        就出台司法解释的初衷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只是通过它来统一法官在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认识,只对法官审理具体案件具有指导性,这绝不应该成为税务机关征税的由头和依据。

        话说回来,即便地方税务部门根据1997年制定的契税征收暂行条例,有自由裁量权启动征税,但征税是一项必须严肃对待的公共事务,需要在公平的规则下,在一个公共的平台上,得到公众的评判。无论是地方税务机关自己决定,还是等待上级机关的决定,笔者认为也不应当坐在办公室里一拍脑袋就决定开征,一定要充分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让公众和财税机关之间有个博弈的机会和平台,而不能把税赋强加到纳税人头上。

        征税要考虑人民的接受程度。虽然“房产加名税”作为契税占房款的比例不是很高,可对一个拼尽全家之力买房的家庭来说,只是房产证上加个名字,几万块钱就被征收,实在很不合理。

        地方税务部门贸然征税的危害非常之大。如果不把征税的目的动机、法律来源讲清楚、说明白,不给公众一个公平参与讨论的机会,公众不知道究竟还有多少税会“从天而降”,就会产生被剥夺感和不确定感。“房产加名税”的说法一出来,有的网友就问:一旦夫妻离婚,原来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如果去掉一个人的名字,是不是还要再征收“房产减名税”?这虽是一句戏言,却足以表达群众的担心和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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