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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9月01日 星期四

    餐饮业有了安全新规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9月01日 10版)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齐芳)“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制作现榨饮料不得掺杂、掺假及使用非食用物质。”

        以上条款摘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日对外发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出了根据《规范》整改的“最后时限”:对于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服务,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副司长陈谞介绍,《规范》涵盖了餐馆、快餐馆、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七大类餐饮服务单位;贯穿了从原料采购、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贮存、运输到餐厨废弃物处置等餐饮加工经营的全过程;涵盖了从机构及人员管理、场所与设施设备要求、过程控制等各方面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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