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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8月25日 星期四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至全国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8月25日 10版)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温源)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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