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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7月29日 星期五

    法制栏目:兴奋点应定在哪里?

    作者:湖南省长沙市 司念伟 《光明日报》( 2011年07月29日 14版)

        媒体的法制报道,本应是宣扬法律意识和法制精神,向大众普及法律知识,体现法律的神圣庄严。但现在一些法制方面的报道或节目,往往不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正确分析、合理报道,而是热衷于对犯罪情节进行细致入微的情景再现,或是对尚未判决的案件做一边倒式的“舆论”判决。这些报道方式,不仅违背了法制宣传报道的本质,也对公众心理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有些案件报道一开始写得曲折复杂、引人入胜,但看到最后,读者却没弄明白这个案件的实质,也不知犯罪嫌疑人究竟犯了什么法。如有一个关于邻里之间因争夺宅基地而大打出手的电视报道,本是想提醒大家不要为了小事而伤了和气,甚至触犯了法律。然而记者采访的视角却总是围着几户人家转,净谈些家常里短的事,就是不说清这几户人家违反了何种法律。这种报道看似增强了法制节目的故事性,却削弱了宣传法律知识的作用,偏离了法制报道普法的根本宗旨,给人名不符实、画蛇添足之感。

        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有些媒体在法制报道中,详细报道犯罪分子作案手法。还有一些所谓“纪实”类的法制栏目,不仅过细地暴露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还过多地披露公安机关的破案手段,并将破案的全过程拍摄下来播放,这样的报道方式,很可能是在为潜在的犯罪分子编写作案“教科书”。有的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供认,自己犯罪是受到了某些法制节目的启发,还有的罪犯从报道破案的节目中学到很多反侦察的技巧。诸如此类的报道,好像强化了“可读性”、“可视性”,却忽略了可能产生的诱发犯罪的负面影响。

        在发生一些涉及社会热点并激起民愤的案件时,一些媒体在案件没有最终裁决的情况下,就对案情大肆渲染和炒作,造成社会舆论一边倒,案件尚未审结,犯罪嫌疑人就已被媒体判了“有罪”。前不久轰动一时的某车祸案,因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很敏感,引发了很多媒体的强烈关注,导致没有被认定的证据也被当作犯罪事实报道,出现舆论“过激”状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媒体可以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报道,但是不能在判决出来前就给案件结果定性或下定论,更不得诱导舆论,影响案件审理。

        法制报道要摆脱社会负面新闻“放大镜”的尴尬,实现“叫好”又“叫座”,首先就要回归到法制报道的正确轨道上来,要“知法”、“守法”,把法律意识贯穿其中,把法制新闻的关注点落到法律知识宣传上来,把受众的兴奋点引到学法守法上来,这样的法制报道才能真正受到广大受众的喜爱,也才能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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