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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7月20日 星期三

    出入境超带三次面临“牢狱之灾”

    《 光明日报 》( 2011年07月20日   10 版)

        本报北京7月19日电 记者张翼今天从海关总署获悉,随着港澳“一签多行”人员的增加,除职业“水客”外,出入境旅客如多次超额带货也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海关提醒,进出境旅客要了解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切勿超带货物进出境。

        深圳海关日前对“水客”黄某进行刑事拘留。这是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全国海关查获的首宗因一年内3次走私被刑事立案的案件。根据修正案第27条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就意味着,凡一年内带私货被海关以走私行为处罚二次者,第三次带货被查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变为刑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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