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9日电(记者王逸吟、任生心)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依法核准了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职务犯罪案件的死刑判决,两名罪犯已于今天上午执行死刑。
最高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两起案件。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担任中共浙江省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副市长直至杭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等14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29.11万余元。1998年底、2000年底,许迈永利用担任金港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5359.44万余元。此外,2003年至2008年,许迈永还滥用职权,使其隐名持股40%的杭州伟量机电五金置业有限公司低价获取土地。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均认为,许迈永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其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对于许迈永可能存在从宽、立功情节的问题,裴显鼎明确表示,许迈永虽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且赃款已全部追缴,但考虑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同时,许迈永归案后检举他人违纪违法线索,均未查证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立功。
2001年5月至2004年初,姜人杰利用担任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城建、规划、房地产开发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0857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均认为,姜人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惩处。姜人杰虽有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极少部分受贿事实的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他在归案后向办案机关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其中部分线索涉及的问题已被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线索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据此,依法对姜人杰判处并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