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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7月11日 星期一

    历经二十六年、先后十易其稿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于7月10日完成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在历时一个月的公开意见征求中,很多话题被重新审视并得到深入探讨——
    精神卫生立法:

    需要解开的三个问号

    《 光明日报 》( 2011年07月11日   06 版)

        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最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在全国精神卫生法立法工作持续26年以来,尚属首次。

        连日来,来自医学界、法律界、医学社会伦理学界的专家们,从不同视角,以不同形式表达了对《草案》的关注。日前,在《中国医院院长》杂志社主办的《草案》法制建设研讨会上,来自医学界和法学界的专家正面“交锋”,讨论非常激烈,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问号一:会不会“被精神病”?

        《草案》中关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收治标准”最受关注。其中,把“扰乱公共秩序危险行为”作为精神病患者强制送治条件,争议颇多。

        人们担心,诸如越级上访、投诉检举等,会不会被视为扰乱公共秩序,从而“被精神病”?

        专家指出,《草案》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其立法本意是规范精神疾病的诊疗服务,让真正的病人得到准确的诊断和适宜的治疗,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

        “但从目前的状况看,这一章的26条,还要承担起防止公民‘被精神病’的任务。但目前由司法机关认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实际上很难操作,应该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一概念细化。”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这样指出。他也是在1999年到2009年10年间,持续参与《精神卫生法》起草和论证的专家之一。

        “如果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标准,无疑会大大增加滥用的可能性。”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华认为。

        针对“谁有权送治和接出精神病患者”,现在《草案》作出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医疗机构要在72个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对诊断结论表明不能够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既不耽误治疗和诊断判断,也避免了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威胁公共安全。”唐宏宇认为。

        但也有专家指出,《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制度设计了监护人主导的原则,导致“监护人”权力过大。

        对此,公益律师黄雪涛等人曾建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本人,有权委托监护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诉讼及异议权利。 

        问号二: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目前,我国有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其中有明确肇事等“危险行为”的患者约占10%。 

        “面对这一庞大的患病群体,截至目前,全国拥有精神科的医师数量也就两万人,精神病的病床数20万张,根据统计数据,全国有接近70%左右的重性疾病患者没有得到规范化治疗。”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院长栗克清认为,出台《精神卫生法》可以为这个群体得到关怀提供有力保障。

        “但是,目前国内绝大多数精神卫生的医疗机构还处于维持生存的状态,相当一部分精神病院还在为生计努力。仅以河北为例,有接近46%的机构处于困境。”栗克清坦言,无论是精神疾病的救治率、就诊率、治疗率,还是基础设施等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

        问号三:精神病能不能享受医保?

        目前,精神病尚未纳入医保,这是精神病患者不能得到及时治疗的重要原因之一。

        栗克清认为,《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既是为了保障精神病患者群体利益,也是考虑社会安全。近些年,很多精神疾病患者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以暴力手段伤害幼儿园小朋友、小学生、无辜路人、亲人、同事和朋友的事件,并不鲜见。

        浙江省精神卫生办公室主任石其昌建议,把精神病人全部纳入医保,由政府埋单。但《草案》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许多精神疾病是通过门诊开药长期服药稳定病情的,即使有些患者通过住院治疗,出院后也是需要通过门诊治疗开药的。但在国内绝大多数地市,精神病患者通过门诊就诊所产生的费用是不能通过医保报销的。”栗克清告诉记者。

        栗克清指出,对于需要长期服药的患者,这是一笔不小的开销,会给患者及其家庭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对经济困难的家庭更是如此,这也是导致部分患者无法坚持长期正规治疗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报记者 金振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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