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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7月11日 星期一

    突破社保樊篱 惠及万千民生

    周继坚 《 光明日报 》( 2011年07月11日   02 版)

        今后,我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将可参加职工医保,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缴费。近日,人社部就相关问题发出通知,明确这部分人员享受该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且可以转移接续,各地将出台细则。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享受医保报销,对广大职工而言是一个福音。一者,当前用工机制日益灵活,个人自主择业程度不断提高,临时失业现象并不少见,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享受医保,可谓上了“双保险”,能减轻相关人员生活支出风险;二者,医保缴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一定程度上盘活了失业保险基金,增强了社保“全覆盖”的动力。

        根据过去的制度设计,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没有劳动收入,医疗保险缴费也相应中断,造成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法享受医保待遇,在“看病贵、看病难”没有得到缓解的情况下,容易加重失业者的生活负担。同时,由于失业保险基金用途局限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也造成巨额资金的积压。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一个城市因此积压的资金能达到数十亿元。“一头紧一头松”现象的存在,不利于失业保险基金作用的充分发挥。

        正因如此,一些地方积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比如杭州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创业者房租,石家庄用失业保险基金负担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此前在2009年,人社部也力推失业保险基金补贴困难企业,以稳定就业岗位。此番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者的医保缴费,虽然只是“盘活”失业保险基金的一小步,参保者个人的保障待遇却前进了一大步。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保待遇不中断,也有助于人们累计25年的医保缴费年限,方便其退休后享受比在职者更优惠的医保待遇。

        以往,我国社保体系保障范围受到各种“樊篱”的局限,比如困扰参保人员的社保异地转移接续,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双轨制,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能享受医保,城乡之间社保待遇水平不一。但近年来,社保体系的突破引人瞩目,可以说,领取失业保险金者可享受医保政策的出台,正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近年来取得一系列重大突破的缩影。在中央的大力推动之下,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城镇居民等过去排除在城镇职工医保和养老保险之外的广大群体,相继纳入到养老和医保的保障范围中来。

        最近,温家宝总理承诺在任期内实现养老保险对国民的全覆盖,为尽快实现“人人享有社保”提供了工作标尺。在此激励之下,社保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大胆突破过去存在的“樊篱”,加快实现人人有便捷、可靠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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