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第二次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讲诚信道德,目无法纪,唯利是图,加之有些地方和部门重视不够,监管措施不到位,致使一些领域和地方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作报告时神情凝重。
隐患一: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
【存在问题】:
执法检查发现,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唯利是图,置法律、道德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肆无忌惮地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而且手段不断翻新。
“近期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警示我们,不下决心落实好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这一核心环节,不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企业这一关键环节的监管,不大力提高企业的诚信道德水平和自觉守法意识,食品安全事件还会不断发生,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就会受到威胁。”路甬祥强调。
【解决建议】:
路甬祥指出,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使他们牢固树立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制度和行为规范,加快研究制定诚信评价标准和激励引导机制。特别是要把监管部门的监管、群众的市场选择、群众监督举报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企业严格自律,讲诚信、讲道德。
隐患二:打击违法行为不力
【存在问题】:
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出于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等原因,对食品安全事件不能及时严肃查处,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有力打击,个别监管部门和人员甚至玩忽职守,致使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机可乘并铤而走险,肆意制售不安全食品并流向市场。
【解决建议】:
“建议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使其切实担负起法律要求的‘负总责’的责任。要加强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估,并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路甬祥说。
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成本太低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司法部门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建议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搞好行政惩处与司法惩处的衔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隐患三:某些职责分工不明确
【存在问题】:
监管工作中一些环节存在空白,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由多部门分段监管,国务院及各省(区、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总协调。但此次执法检查发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体制机制尚未理顺。如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不一,权限不一,尚不能有效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同时存在,一些地方在发生问题后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解决建议】:
路甬祥在报告中建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改革和完善现有监管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好分段监管中的衔接问题,减少监管交叉,防止监管空白,推动监管合力的形成。特别是对如前店后厂、自产自销的餐饮单位的监管,要尽快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要高度重视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监管水平和覆盖面,并根据监管的实际需要,对基层监管机构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隐患四:法律实施效果受限
【存在问题】:
配套法规和规章的滞后,影响了食品安全法的深入实施。从国家层面看,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从地方层面看,应由地方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目前仅有个别地方出台。而且,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对国家出台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不能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另外,关于食品安全标准,有的还没有标准,有的同一种食品不同监管部门的标准不尽一致,也需要统筹研究调整。
【解决建议】:
“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针对需要解决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加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使监管工作更富有成效。”路甬祥举例说,对于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各地应加快工作进度,及早出台相应管理条例,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这一立法予以指导和督促。
同时,建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和标准体系建设,尽快解决有些食品无标准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水平,增强标准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隐患五:监管效率成问题
【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的部门多,大部分又单独设立自己的检测机构,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共享差,发挥效能不够。执法检查还发现,由于经费有限,必需的高端设备无力投入,现场快速检验能力也不适应实际需要,导致我国总体检验检测能力不强。此外,各监管部门同时抽检,造成了重复检查、浪费资源,也增加了企业负担。
【解决建议】:
执法检查报告指出,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可以考虑三个层次。一是快速检测,用于监管人员日常的监督抽检,可以及早发现不安全食品线索。二是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对食品特别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的食品作进一步检测,并出具检验数据和结论。这类检验机构,要打破部门属性,实现检测资源共享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三是风险监测和评估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设置和运行,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准确、传递迅速、评估科学、预警及时,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本报北京6月29日电 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