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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6月09日 星期四

    打击霸王条款需真刀真枪

    《 光明日报 》( 2011年06月09日   10 版)

        “停车场内停放车辆损坏或丢失由车主承担”、“浴场内追逐打闹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本店商品概不退换”……这些人们司空见惯的霸王条款,虽然像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却屡禁不止,并呈推陈出新之势。

        专家表示,像这样的霸王条款国外200年前就予以禁止了,在中国却依然大行其道。

        日前,北京市工商局公布首批27种涉嫌违法的霸王条款,对于制定霸王条款的商家将由“劝诫”升级至“行政处罚”,最高罚款3万元。屡禁不止的霸王条款何时才能“刹车”?行政处罚的约束能否使其彻底销声匿迹?

        霸王条款为何屡禁不绝

        去年11月,北京市工商部门要求商家在今年2月14日之前,对违法条款自查自纠。但是,从3月至今,北京市工商部门在检查的3929家企业中,还是收集到各类含有霸王条款内容格式合同3115份,收到消费者发来的信件、邮件279件。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美容美发、机动车销售、商业零售、物业管理、电信、沐浴、洗车、健身等行业。

        对于这些公布的霸王条款,在北京中关村工作的钱丽一点也不觉得陌生:“我去小区物业交年度停车费时,就被告知车辆在车库损坏或者丢失均由车主承担,我对此很气愤,可又没办法,不同意就没车位,毕竟车位是抢手货。”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中国商品学会副会长武高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在我国由来已久,近几年在新形势下,霸王条款层出不穷。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在对抗商家乃至整个商业潜规则时,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武高汉表示,霸王条款之所以长盛不衰,是因为执法能力太软弱了。

        面对霸道的商家,大多数消费者选择了沉默,“退一步海阔天空”成为他们的出路。中消协“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结果显示,51.2%的受访者认为在遭遇“霸王条款现象”之后“能忍则忍”是明智之举;仅有22%的人表示在遭遇“霸王条款现象”后试图“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居于最后一位;另有32%的人“不采取任何措施”。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说:“消费者之所以选择忍气吞声是因为维权的成本太高了,谁会为了几十元钱打官司呢?”“商家常常把消费者的沉默当成默认,这是一种谬误。”武高汉说,“消费者没有反抗,没有提及,可以是漠视,也可以是蔑视和不满。对此,商家不应无视。”

        谁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消协自2003年就开始点评霸王条款,当时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但是这么多年来,商家依然我行我素。”武高汉说,“当时我们认为,要给商家改过的时间,要让经营者有个认识的过程。现在看来,让商家主动改正,意味着让他们放弃到手的利益,放弃违法的不当得利。谁会主动轻易放弃呢?”

        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谁来保护?武高汉说,作为民间组织,中消协没有强制力;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关键在于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

        就“打折商品不退不换”这一霸王条款来说,商家多在打折、促销时使用。武高汉认为,以此延伸到民航业,比如打折机票不能改签、退换均属于霸王条款。虽然商家经常以明示告知为理由,免除自己应承担的退换义务。然而,明示了就是合理的吗?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就可以无视消费者的其他权利了吗?

        武高汉表示,中国的行政执法能力亟待增强。

        行政处罚重在成果

        “这一次北京市工商局公布的首批27种霸王条款,与以往的区别在于,打击的力度从舆论谴责上升到行政处罚。”邱宝昌认为,过去是民间组织与媒体鼓与呼,但违法商家依然故我;现在工商部门出台规章制度,接到举报就可以依法处罚,如果不改就继续处罚,相信霸王条款会有所收敛。

        邱宝昌认为,去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开始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这是打击霸王条款的尚方宝剑。处理办法规定,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在格式合同中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义务等行为,工商机关将实施处罚,最高可罚款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邱宝昌表示,这些举措说明打击霸王条款,重成果而不是重处罚。因为打击霸王条款,不光是保护消费者,也是保护合法经营者,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报记者 郭丽君 实习生 张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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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霸王条款如何判定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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