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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6月02日 星期四

    限塑三年成效显著 集贸市场依然是难点

    《 光明日报 》( 2011年06月02日   10 版)

        据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记者江国成)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介绍,“限塑令”实施三年来,商场、超市和部分集贸市场已杜绝超薄塑料购物袋,“限塑令”的实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国“白色污染”问题得到一定程度抑制,但不少集贸市场还存在无偿提供和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情况。

        据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介绍,三年来,超市、商场的塑料购物袋使用量普遍减少了2/3以上。全国主要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使用量每年减少240亿个以上,累计减少塑料消耗60万吨,相当于节约石油360万吨,折合标准煤500多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000多万吨。

        通过有关部门大力清理整顿,全国共查处不合格塑料购物袋21.5亿个,打掉非法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小作坊129个。发展改革委表示,“限塑令”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全社会“限塑”意识仍有待提高,监管力度仍需加大。

        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由于塑料袋生产工艺技术简单,部分地区的小作坊转入地下生产,部分地区监管不严,许多集贸市场还存在无偿提供和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情况。

        对此,发展改革委表示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从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深入开展宣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相关政策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限塑令”。

        我国将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的责任。将“限塑令”实施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农村文明集市创建工作中,明确具体要求,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意识。

        有关部门将组织媒体播放专题节目和公益广告,提高公众对“限塑令”的认识;在社区、学校和集贸市场广泛宣传“限塑令”实施的重要意义,普及利用废塑料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用于食品包装的危害和相关安全知识等。

        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适时扩大执行“限塑令”的商品零售场所的范围,明确集贸市场开办者“限塑”第一责任人制度;支持超市、商场采用切实措施,鼓励消费者不使用塑料购物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印发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要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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