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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25日 星期三

    谁来监管公共文化空间?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25日 09版)

        主持人语:近日,据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等主流媒体网站文字和图片报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承德避暑山庄内,一座豪华私人会所已经建成。据介绍,这家私人会所首批限量发售100张会员卡,每张价格初定为20万元,该私人会所今后只为会员提供专属皇家服务,有绿色通道进入避暑山庄,原计划六月中旬开门营业。记者就此消息采访了三位业内专家,且听他们的见解。

        栏目主持人:梁若冰liangrb@gmw.cn

        “我感到痛心和无奈”

        马自树(文博专家、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会长)

        从网上看到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等都刊发了承德避暑山庄万树园内建宾馆和“私人会所”的消息,我十分气愤,我觉得这是文保界的耻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了多少年了,为什么总有人视为儿戏?作为文物守护者,我感到痛心和无奈。我们同行特别是决策者的素质亟待提高。文物是人民的家业,我们的责任是认真守护,无权处置他用。何况现在国家下拨了大量款项保护文物,又有不低的门票收入,可还是满足不了有些人赚钱的欲望。这样做上对不起祖宗,下对不起人民,也与目前国家免费开放“三馆”、赋予老百姓更多文化权益的政策背道而驰。

        国外的博物馆也有接待贵宾的地方,但那是一个公共空间,而且往往是既庄重又简朴的冷餐会,没有在博物馆、世界文化遗址内大搞宴会的。

        别把牟利的心思放在文物上

        彭卿云(国家文物局研究员、中国文物学会会长)

        如果承德避暑山庄确实存在这样的项目,在万树园内建宾馆,那太可怕了,而且是严重的违法事件!因为承德避暑山庄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地方根本无权处置这样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需报省市一级批准。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我一直想实地去核实一下这个消息,我总觉得避暑山庄守护了这么多年,怎么会犯这样的常识性错误?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搞建筑还要尽量远离,以确保它的安全,怎么还能在园子里面建宾馆?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了,我们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文物为代价来发展经济,这方面有很多教训需要反思。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保单位是国家拨款的非盈利机构,可总是有地方决策者和个别人,把牟利的心思放在文物上。文物能不能利用?可以!但不能直接利用,可以间接利用。比如请专业人员做数字电子作品、拓片、出版、展览和复制等,这样既可带来经济收益,又能普及文物知识,带来社会效益。

        对违规违法行为应严惩

        刘庆柱(全国政协委员、社科院学部委员、考古所原所长)

        现在全国一些文化遗址公园从姓“公”变为姓“私”的现象已非个案。比如把园区内的建筑出租给其他单位所用等行为,实际上是公然的违规行为,不仅违背了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而且粗暴地践踏了公众的文化权益。

        对文保违规违法行为,应出台严厉的处罚机制。按国际惯例,性质严重的,具体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必须为此承担责任。有处罚的监管才是有效的监管。我们现在发现这方面问题时,往往只是提出意见和整改方案,对方在处理时则能推就推,能拖就拖,如此循环往复,就成为一种“毒痈”,起到的是一种恶劣的“示范”效应。我想,对文物保护的监管何时能像“醉驾入刑”一样明了了,那么侵占公共文化空间的违法行为也就会审时度势自行收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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