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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19日 星期四

    热点热议

    醉驾入刑:判罚尺度如何把握?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5月19日 02版)

        编者按

        刑法修正案(八)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醉酒驾车不再是拘留15天并处若干罚款、停驶三个月那么简单,而是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醉驾者追究刑责应慎重,注意应与行政处罚衔接。此言一出,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都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多家媒体日前还报道了一则消息,“多家法院称收到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内部文件,要求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引发更加普遍的议论和关注。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

        80毫克的标准有些低 情节不同,判罚应有区别

        一部法律的实施,既要考虑法理,还要考虑国情、人情及国外经验。既要达到震慑作用,又要裁量适度,公正公允。我原来是积极倡导醉驾入刑的,但我没想到实施得这么快、这么严厉。美国大多数州和德国的醉驾标准均是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00-110毫克,当然也有比较低的国家。我认为将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确定为醉驾的标准确有些低,我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可以定一个标准,内蒙古、新疆、西藏等饮酒习惯较盛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

        个人认为,最高法院可以在出台司法解释时,对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0毫克以上的,一律予以刑法惩罚,这就是“醉驾一律入刑”。80毫克到100毫克或者110毫克之间的,如果是初犯、认罪悔罪,接受现场处理时配合警察执法,没有危害后果,可以考虑不予以刑法惩罚,而是予以拘留、罚款、吊销驾照等,这是“醉驾不一定入刑”;再犯、不认罪、有危害后果以及现场接受处理时态度不好的,则予以刑法惩罚。如此,法律既有刚性,也有柔性,既合乎法理,也兼顾人情和各个区域的不同要求。像深圳等地方偷窃不到五千元的,就是行政拘留和处罚金,醉驾情节轻微的所受到的处罚不应该高于偷盗的处罚。

        舒玉晶(律师,持有中国和美国驾照):

        80毫克的标准很宽容 应制定更严厉的规则

        首先,我注意到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一组数字:截止到5月15日,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并实施醉驾入刑后半个月里,全国各地交管部门查处醉驾案件2038起,比去年同期数量下降35%;因醉驾导致的事故104起,造成28人死亡,死亡人数较去年下降37.8%;经各地公安机关审查立案查结终结并移交检察院起诉的案件646起,占醉驾案件总数的32%。

        数字显示,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有法可依并严格执行后,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但仍需巩固加强。刑法修正案(八)为醉酒驾车设置了一条不容触碰的高压线,对饮酒驾车行为起到了非常好的震慑作用。所谓内部文件的解释:有些醉驾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就可以不判刑,这个判断标准就太含混了,所谓标准应该是具体和单一的,便于理解、执行和监督。我个人认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定为醉驾,已经很宽容了!理由是第一,我国盛行酒文化和劝酒文化,很多人爱逞英雄,觉得自己酒量大,喝一两杯没事,可事情往往发生于自认为“没事”的情况下;第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好,交通安全中醉驾引发的事故占很大比例;第三,我国机动车数量增加迅猛,司机普遍缺乏安全礼让意识。

        在交通安全事故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可以对某些特定人群制定更严格的条款。比如,近年来,美国因为青少年发生交通事故率和醉驾率高,就对他们醉驾的标准进行了调整: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降至0.2%即算醉驾。

        我呼吁向日本、新加坡学习,制定或执行更加严厉的规则。积极倡导和推行一种利己利他文化:饮酒了就不开车!此外,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讲,标准复杂不易执行,很容易在判决过程中出现灰色地带。我还有三点对醉驾的法律条文进行补充,一是测试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必须在一个时间限度以内(这个应该与医务人员探讨制定);二是增加对同车者和出售酒的饭店酒吧进行连带惩罚;三是有过醉驾记录的人,挂特别车牌。另外,司法解释不应该是内部文件,应及时公开并听取群众意见并且不断修订完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数据需要及时采集并细化公布。

        薛福康(曾任光明日报驻美记者,持有中国、美国和澳大利亚驾照):

        标准只能按最严要求设定 立法程序还不够合理

        对于这个问题我有两点直觉的看法。首先,我完全赞成刑法修正案提高对酒驾和醉驾的处罚力度,所以,不认为修正案设定的醉驾标准过严了。而且,因为每个人的耐酒性不同,有人喝一两就醉了,有的人喝半斤也没事,所以只能按最严格的要求设定,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有人心存侥幸而以身试法。我们必须考虑当前中国的两个现实:一方面,中国已经是世界小轿车销量最大的国家,很多城市已经“车满为患”,正在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车轮上的国家”;另一方面,很多驾车者的法制意识淡薄,甚至以“有胆量”挑战不准酒后驾车的规定为荣,致使因酒驾和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率上升,使很多无辜者死于非命。在此现实情况下,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在提升国人的法制意识、培养高尚的汽车文化、改进饮酒文化方面都有积极意义。

        其次,我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一出台,就有最高法副院长的“解释”,以及引发各界热议这一现象也有一点直觉的看法。这反映了有关部门在社会涉及面大的问题上立法时程序还不够合理。类似的解释和各界的热议应该发生在法律通过之前,而不是之后。法律是要公众遵循的,立法过程应该透明,事前组织公开讨论甚至辩论,以及举行有相关利益群体参加的听证,既可以集思广益,使新的立法更加严谨,又可以起到教育公众的作用,为新法的推行创造条件。这样的好事,何乐而不为呢?

        总而言之,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不要因为其立法程序小有瑕疵而动摇履行的决心,也不要因为此项修法的正当性而忽视立法过程的小瑕疵。我们要共同努力,把好事做实,把实事做好。    (本报记者 梁若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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