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10日 星期日

    创新社会管理与法律建设

    作者:郑晓均 《光明日报》( 2011年04月10日 07版)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在其实践途径中要求加强社会管理法律建设,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法律规范的功能。这既是适应当前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长远之策,是党和政府对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要求。

        社会管理法律建设的意义

        社会管理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助推器,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社会管理,通常是指以政府为主导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社会管理主体,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领域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社会管理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内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对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而法律建设在推进我国社会管理创新中也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因为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首先是通过社会管理立法来进行,而最大的利益协调工具就是社会管理立法。

        立法的结构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我们党和政府之所以将法律建设放在社会管理建设中的重要位置上,这是由我国现在所处环境的阶段性特征决定的。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社会问题的社会转型期。改革开放前30年,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绩,经济总量大增,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为转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阶段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这同时也带来了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以及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动。当前阶段社会转型尚未完成,社会活力蓬勃迸发的同时社会问题也正不断出现,法律调整各种关系的难度必然越来越大。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需要平衡、协调,法律建设工作任重道远。在这种形势下,通过法律建设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由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社会管理法律建设的立足点

        社会管理要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只有社会需求和政府需求双向需求高度合一的时候,社会管理创新才有可能变成现实。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调动农村和社区的力量,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而政府应当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社会管理法律是具体规范社会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因此,必然应当把人民群众作为社会管理法律建设的立足点。

        人民群众不仅是社会事务的参与者,更是良好秩序的建设者。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自然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而社会管理法律建设也只有把人民群众作为其立足点,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作为社会管理法律的主体地位,才能筑牢社会管理法律建设的群众基础,才能在法律制定出来之后得到人民群众在实践中的遵守和拥护。而把人民群众作为社会管理法律建设立足点的具体表现,就是要将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方式、领域等问题法制化、制度化,尊重人民群众的社会管理参与权。

        完善社会管理法律建设的途径

        ——完善我国社会管理法律体系。总体而言,当前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占全部法律的比重仍然较低。相对于广阔多变的社会管理领域,对法律法规的需求来说,我们在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已经明显滞后,有些领域甚至是法律空白。这种滞后将会阻碍我国社会管理的创新。首先是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增强社会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其次,要加强对社会管理空白领域的立法。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在社会管理工作中也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解决这些新问题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很多新的经验和新的做法,值得认真总结,及时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促进我国虚拟网络领域立法。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可以很好地通过利用虚拟网络来实现。可以说,网络已经成为意见的集散地、舆论的放大器。虚拟网络具有不可比拟的覆盖率和快捷性,网络已经成为民众交流、商业合作、信息服务等活动的一个重要平台。利用网络有效开展社会管理和协调,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一种创新之举。但我国目前与虚拟网络领域相关的立法还不多,尤其是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青少年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更是不足,加快虚拟网络领域立法刻不容缓。

        ——加强我国社会组织立法建设。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对根据法律法规建立的非营利公益性或者互益性社会自治组织,例如各种协会等。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社会组织的成长发育很不充分。相比行政管理,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能更加细致地协调好社会关系,及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因此,可以从立法层面保障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让他们有合法地位,使他们有尊严地参与社会管理。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组织促进法,以法律形式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创新管理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实现健康发展。

        ——推动地方社会管理法律建设。社会管理法律建设不仅仅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建设,地方也需要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立法,依法调整社会利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地方要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亟须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地方立法、政策建议,积极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出台,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地方法规、规章,将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