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3月25日电(记者 赵秋丽)为了加强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保障渔业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渔区建设,日前,山东公布了《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同时提出海域使用申请。除临时养殖区外,水域滩涂使用权期限最低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水域滩涂使用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使用权人依法继续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因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再为养殖功能区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使用水域滩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签订水域滩涂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协议。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等方式强制收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水域滩涂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给予补偿,对被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渔民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并建立被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渔民就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