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3日电(记者 金振娅 通讯员 庄孜)卫生部近日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5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同名文件将废止。
根据实施细则,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
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角色。例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此外,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
此外,新细则还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对违规者的罚款原先为20元至2万元,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罚款额度提高为500元至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