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3日电(记者 王逸吟、任生心)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三起典型案例,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法院查明,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邵长胜在浙江等地伙同他人拐卖妇女8人,对被害人均积极实施了殴打、威胁、轮奸等行为,并负责联系买家、商谈交易价格,还对其中6名妇女实施了抢劫,是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突出、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经最高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邵长胜已于今年2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院查明,被告人肖远德、肖远富等自2008年10月以来参与拐卖儿童3人,周志文、谢耀君参与拐卖儿童2人,严茂生参与拐卖儿童1人。在共同犯罪中,肖远德组织、策划,并联系买主和主持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依法判处肖远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严茂生依法分别判处十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8年农历四月的一天,被告人蔡顺光在福建省霞浦县从“陈伟”(另案处理)手中以33000元收买了被拐卖的被害人王某某“做老婆”。2010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蔡顺光的租住房内解救出王某某。同年2月1日,蔡顺光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认为,蔡顺光的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