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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3月03日 星期四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的经验弥足珍贵

    《 光明日报 》( 2011年03月03日   01 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 徐显明

        110年前,即1901年,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提出中国何时可以建成法治国家的疑问。110年之后的今年,我们用如期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为“梁启超之问”作了一个回答,而这也必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他各级立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认真履行立法职责,努力探索立法规律,不断总结立法经验,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积累形成了一些宝贵经验。这些经验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带有普遍性、规律性、指导性的一些根本原则,二是体现我国立法工作实际的一些具体做法。

        一、从立法原则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经验:

        (一)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定不移地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要求,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充分表明,要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不动摇,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正确把握和解决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问题,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倾向的影响,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要。

        (二)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努力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把党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彻到工作的全过程,自觉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要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严格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方针和政策履职用权。就本质而言,我国的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成熟的党的政策。

        (三)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将法律体系的构建扎根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必须始终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法律制度。要特别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分析社会生活各方面提出的实际问题。要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既符合全局的需要,又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既符合长远的发展方向,又切合当前的实际;既充分反映和肯定改革开放已有成功经验,又积极促进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还要为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留有必要空间。

        (四)坚持以宪法为依据,自觉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要始终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为统帅、为核心,自觉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一切立法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超越立法权限、违反立法程序。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根本的利益出发,而不能从本部门、本地方利益出发,从制度上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和谐和内部一致。

        (五)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始终将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努力实现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准确反映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在规律和法律自身体系的规律;民主立法,要求立法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这是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要在立法过程中实行公开立法,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最终实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二、从具体做法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经验:

        (一)坚持有目标、按计划、分阶段积极推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抓紧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我们采取了立足现实、突出重点、精心组织、阶段推进的积极构建方式。在不同时期,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按照党中央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适应改革开放的阶段性要求,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别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立法工作。这是我国法律体系构建的一个突出特点。

        从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来看,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目标。至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2年党的十六大重申了这一目标。至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在此基础上,十一届全国人大提出,确保到2010年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

        从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指导性来看,为了统筹制定急需的法律,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了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对其任期届满前一年多的立法工作作出安排。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了任期五年要有立法规划、年度要有立法工作计划的做法,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指导性得到进一步加强,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与此同时,还形成了将五年立法规划报请党中央批准的做法,以此作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重要方面。这样,在党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下,经过积极探索,逐渐形成了我国有目标、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推进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道路,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十分有力的保障。

        (二)坚持不同层次立法齐头并进

        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加快立法步伐的需要,从一开始我们就实行了“多条腿走路”的办法,坚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法律规范共同推进。考虑到所有法律规范都让全国人大来制定,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1982年宪法将国家立法权由1954年宪法规定的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扩大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肯定了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的制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地方实际,从本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立法探索,取得了突出立法成就,创造了大量鲜活经验,为国家立法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有力支持。

        30多年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各级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立法活动,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不同层次立法齐头并进的繁荣局面。实践证明,“多条腿走路”的办法是行之有效的,有利于充分调动起各方面积极性,既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又照顾到了各地的差异;既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又加快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

        (三)坚持综合运用多种立法手段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30多年来,我们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清理、备案等多种立法手段,确保在较短时期内建立起科学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一是抓紧制定一大批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急需的、基本的、主要的法律。二是坚持把修改原有法律与制定新的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及时对过去制定的一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法律进行修改,使法律适应我国社会发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现实生活的规范作用。事实上,立法工作越向前推进,修改法律的数量就越多。自十届全国人大以来,修改法律已占到全部立法任务的一半以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宪法和一大批法律进行了修改,有的法律甚至多次修改。三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于明显不合时宜、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法律,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予以废止,促进法律的新陈代谢。四是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积极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五是适时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开展了法律清理工作,国务院和地方人大也集中开展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促进了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六是依法履行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的审查权,以保证法律以外其他形式的规范符合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不断创新

        30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我们立足于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将继承历史传统、借鉴国外经验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和世界文明的融合。

        一方面,实现历史传统的现代化。继承中国历史传统中的优秀成分,将过去一些好的东西发扬光大,推陈出新,使之现代化。比如我国法律规定的调解制度,就是在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需要而进行的制度创新,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另一方面,实现国外经验的中国化。充分吸收人类法制文明的成果,大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立法成果和先进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发展市场经济方面的制度,比如证券制度、反垄断制度等,但又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加以改造和创新,将国外的东西转化成我们自己的制度,为我所用。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成为3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样做,大大加快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步伐,也充分体现了这个体系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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