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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07日 星期五

    从“常回家看看”入法律说起

    王世奇 《 光明日报 》( 2011年01月07日   02 版)

        赡养人应该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这是中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近日,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有可能上升为一种法律规定的义务,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媒体形象地称之为“常回家看看”要入法律。

        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国迈入老龄社会行列,人口老龄化呈加速发展的态势,全国现有老年人约1.67亿。其中,60岁以上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不与子女住在一起,或者没有子女。这么大一个群体的生活问题,既事关个体家庭的幸福,又关乎整个社会的福祉。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养老保障措施的完善,精神赡养逐渐成为老人们的新需求。

        然而,现实中,一些子女对老人赡养依然停留在物质层面,忽视老人的精神需求,较少探视老人或很少与老人沟通,这些都容易使老人的晚年生活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就此而言,老人对精神赡养的需求,无疑揭示出赡养方式的新变化。因此,政府以立法方式唤醒精神赡养,倡导家庭成员在养老问题上承担更多的责任,应有相当的社会示范效应。

        不过,作为法律规范,“常回家看看”的规定能不能起到实际效果,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毫无疑问,任何法律都是高度理性化、形式化的,必须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才能起到应有的社会效果。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法律要求人们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那么,多长的时间、多快的频率算得上“经常”?如果没有一定的标准,如何处理人们之间千差万别的感受?法院对此类纠纷作出判决后,赡养人不履行义务时,又该如何执行?即便是强制执行,对于解决纠纷有没有实际意义?是不是存在执法成本过高的问题?显然,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有关精神赡养的条款恐怕就会因为失去可操作性而被束之高阁。

        从根本上说,精神赡养涉及到人们的伦理道德,能不能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更多要靠子女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果法律强行规定人们必须履行这样的道德义务,实际效果可能并不令人乐观。所以,解决精神赡养问题,仅仅立法还不够,还必须唤醒全社会的道德意识,甚至还要让社会力量参与进来。比如,从观念方面来说,必须要让子女们认识到精神赡养的重要性——养老不只是钱的问题,更有精神的需求;从社会方面来看,有关部门可以在居家养老的基础上,逐步让社会照料进家门,让养老机构、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上门为老年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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