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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05日 星期三

    最高法界定非法集资定罪标准

    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将究刑责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1月05日 03版)

        本报北京1月4日电(记者王逸吟、任生心)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年首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高位运行。据公安部统计,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类案件立案超过1万起。轰动全国的“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等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集资群众损失惨重,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对于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实践中普遍反映,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坦言。

        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分为9条,严格划定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法律界限。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在150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特征要件。其第1条规定,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非法集资还应具备违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

        近年来,一些虚假广告通过新闻媒体的传播,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此,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了针对性的制裁措施。首先,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两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将以虚假广告罪论处。此外,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广告宣传的,将以相关犯罪共犯论处。

        王少南表示,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有利于监管部门和办案机关及时发现、查处非法集资活动,防止合法融资的非法转变和非法集资的恶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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