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 王逸吟)“送子归案”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但可以按照法律对自首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作出的明确规定。
《意见》主要内容共八个部分。对于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的行为,《意见》明确,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意见》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的幅度。同时,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