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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海南:明年试点境外旅客离境退税

    购物满800元可享受退税 税率为11%

    《 光明日报 》( 2010年12月28日   03 版)

        综合本报海口、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王晓樱、魏月蘅、冯蕾今天获悉,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据介绍,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达800元人民币就可以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

        据了解,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应退税额=普通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据介绍,政策所指的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六项条件:1.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规定取得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2.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运出境;5.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6.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退税物品详细目录可在财政部官方网站(www.mof.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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