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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统筹解决残疾人养老保障问题

    刘文海 《 光明日报 》( 2010年12月16日   05 版)

        广州亚残运会的召开,使残疾人成为了人们的关注焦点。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加快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构建残疾人社会安全网,消除社会对残疾人的各种排斥,对保障人权、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政府一向比较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劳动就业、生活、教育、康复和文化生活方面作出了全面的法律规定。

        就残疾人社会保障而言,目前社会救助(核心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安排是比较充分的。医疗问题,随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推行和逐步完善,也可以说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制度安排。对就业的残疾人,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同样也是适用的;但对未能就业的残疾人,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是不够充分的,特别是养老问题比较突出。解决残疾人养老保障问题,是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

        虽然残疾人是一个极为特殊的弱势群体,但无论从保障残疾人自身的权益、还是从花费的社会成本来看,都不宜单独建立一套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我们要统筹考虑整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去设计简约、简单但切实管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解决我国残疾人养老保障问题,需要“大思路”。建议尽快建立国家养老金,统筹解决包括职工、残疾人、生活无着遗属、农民工、土地被征用农民等在内的各类人群的养老保障问题。具体做法是:对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大幅度改革,将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以社会统筹基金为基础建立国家养老金制度。国家养老金合并养老、残疾和遗属保障,参保对象覆盖城镇职工、农民工、土地被征用农民、城乡残疾人和生活无着遗属(包括无劳动力的单亲家庭等)。其中,残疾人、生活无着遗属的待遇可以提前发放,其他参保者的待遇需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发放。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一个难点。

        实行国家养老金制度后,对于无就业能力的残疾人,逻辑上可以把他们看作长期非自愿失业人员,终生领取略低于失业保险金水平的生活保障费用,大体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左右,这正是国家养老金的水平。对于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则通过就业扶持政策使其尽量实现就业,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对于领取了国家养老金后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残疾人家庭,仍用城乡低保制度“兜底”。

        刘文海(国务院研究室社会发展司正司级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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