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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01日 星期三

    从“资本家”到“知本家”的路径

    ——读《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

    作者:耿建扩 《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01日 12版)

        在工业经济时代,“资本家”是个家喻户晓的范畴。在知识经济时代,与之相对应,“知本家”将取“资本家”而代之。这是资本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是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纵观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资本理论经历了从实物资本的一元资本论,到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二元资本论的演进。伴随21世纪知识经济的发展,资本变革的结果便是知识资本的出现,“知识产权资本化”范畴应运而生,三元资本论也便成为资本理论发展的又一崭新阶段。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知识资本包括人力资源和结构性资本。其中人力资源属于未编码的知识;结构性资本包括已编码的知识资产即知识产权和经营性资产。知识产权是编码的、有形的,或者是具有物质表现形式的专门知识,是企业创新的重要源泉,是知识资本中的有预期价值的核心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其作为投资手段比用有形财产投资更具复杂性。因此,知识产权的资本化需要法律规制。刘春霖教授的近作《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从法律规制的视角,系统地阐述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形式如何转化为产业资本,指明了“资本家”通向“知本家”的路径。

        该书共分7章,从民事行为法和公司组织法两个层面,探讨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中,“基础论”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可行性论证,“价值论”是对知识产权资本化意义的多维度考量,“主体论”考察知识产权出资人的适格性,“客体论”阐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法律选择,“方式论”强调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法律规制体系,“评估论”乃知识产权出资作价的分析,“责任论”则从知识产权出资人的责任和专业机构的责任两个方面为知识产权资本化提供法律保障。作者对每一章的论述,都从理论基础、实践要求、比较法研究、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立法完善建议几个方面进行阐述,读来言之有物,启心智,开茅塞。

        作者在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上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在论及知识产权资本的特性时,作者提出,知识产权资本与一般资本相比较,不具有一般资本“投入与产出的对称关系”,不像一般资本那样可以一次性投资和独立地发挥其资本的价值增值功能,知识产权资本比一般资本的风险更大。在“资本家”通向“知本家”的路途上,企业宜谨慎风险,如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有无权利瑕疵,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程度如何,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在技术和法律上有无其他制约因素,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丧失后企业资本如何填补等。作者还强调,资本的最基本属性并非是其担保功能,而是其经营过程中的价值增值属性。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采取开放性的规定,只要属于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财产均可作为出资方式,包括技术性劳务、商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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