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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

    能动执行 攻克“执行难”

    江必新 《 光明日报 》( 2010年11月18日   12 版)

        坚持能动执行,符合执行权的基本属性和执行工作的内在规律,符合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能动司法理念在执行领域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推动新时期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科学发展的巨大动力,是克服消极执行现象,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治本之策。

        落实能动执行,关键在于创新机制。要能动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工作格局;能动地创设便民利民的执行举措;能动地探索自动履行机制;能动地推进执行进程;能动地进行执行资源的筹集和优化配置;能动地进行执行改革和创新;能动地强化对执行工作和执行权的监督管理;能动地争取执行效果的最大化;能动地协调好执行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能动地改善和优化执行工作环境。开展能动执行,必须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防止片面性和绝对化;必须遵循执行工作客观规律,确保能动执行在科学的轨道上运行。

        要正确处理好能动执行与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关系。能动执行体现的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能动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但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也拥有相应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因此,在能动执行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得侵犯当事人的选择权、表达权以及知情权等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能动执行要坚持依法进行。

        要正确处理好能动执行与执行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关系。强调能动执行,决不意味着取消当事人和具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和人员的法定义务。应当由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不能随意免除。同时还要注意养成和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不能总是法院包打天下,以免弱化当事人的义务意识,影响执行工作的长远健康发展。

        要正确处理好能动执行与依法办事的关系。法律的安定性、稳定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是一个国家最重大的根本利益,也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能动执行决不能突破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开展能动执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仅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能动执行,而且要做到采取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措施必须有法律规范依据,特别是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要正确处理好能动执行与司法权限的关系。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权力分工和职责范围,能动执行必须在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内,不能逾越权限或超越权限。要恪守司法权的职责范围,不能超越范围,侵犯其他职能机关的职权。如果某些应为事项属于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只能采取建议、协调和推动该机关及时配合完成相关工作,而不能越俎代庖。

        要正确处理好能动执行与执行资源合理配置的关系。司法的手段和能力是有限的,能动执行也需要成本,要有相应的执行资源做成本支撑。法院能动执行会相应减少当事人的执行成本,但会加大国家的成本。如何处理好国家成本与当事人成本之间的关系,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加以权衡。要使执行资源的配置更符合执行工作的规律,更符合公共资源平等享有的原则。

        要正确处理好能动执行与公平执行、平等对待的关系。执行案件中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等多方当事人,尽管在程序设计上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更应该受到法院的重视,但也不能忽略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动执行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和边界,否则就有可能削弱执行人员的自身中立性。不能因为能动执行,而使一方当事人感觉法院只是在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能动,造成某一方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的误解和对立。

        要正确处理好能动执行与司法能力之间的关系。任何一种司法能力都可以说是有限的。在进行能动执行时,既要从服务的层面考虑扩大能动执行的空间、拓展能动执行的范围,同时又必须考虑国家现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否负担得起,现有的司法能力是否能够担当,所承担的服务和工作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要正确处理好能动执行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能动执行虽然有很多积极意义,但在执行实践中也会有许多风险,如果处理不好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必须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科学的预判,必须准确地把握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对执行工作的要求以及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增强能动执行的前瞻性和有效性。要建立能动执行风险评估控制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制定重要能动执行举措的前置程序,重点评估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能后果。一定要充分地估计到、认识到重大能动执行举措可能会带来的风险,并预先采取防控措施。还要建立能动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机制,以实际的效果来判断和检验能动执行的成败。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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