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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自住住房

    记者 董山峰 《 光明日报 》( 2010年11月16日   06 版)

        本报北京11月15日电 今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其官网正式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由该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出的这一通知,意味着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落实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正进入更深层次。

        通知明确规定: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专家解读

        此次针对外资的“限购”政策,专家认为是继2006年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后,对外资投资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管理。

        早在2006年7月,建设部等六部门发布的171号文,就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今天公开的此项通知则对具体套数和置业领域做出明确说明,其遏制外资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大量涌入国内楼市的政策意图相当明显。

        专家分析,该《通知》将直接对北京、上海等高房价地区的高端住房市场产生影响,对稳控房价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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