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3日电(记者 王逸吟、任生心)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了《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明确规定,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真伪拼凑货币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假币形态,制作手法五花八门,如将人民币一揭为二,正面保留,背面粘贴上伪造币等。真伪拼凑货币的基本材料亦真亦假,有人称之为伪造货币、变造货币之外的第三种假币。我国刑法对真伪拼凑货币没有专门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真伪拼凑货币虽存在局部变造,但并非完全取材于真币,总体上属于伪造的货币。而且,一些真伪拼凑货币的真币比重极小,除了机具识别所需的少数关键部位之外,绝大部分还是伪造币。《解释(二)》据此作出规定: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解释(二)》还扩大了假币犯罪的对象范围,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
假币犯罪历来是我国刑事打击的重点。据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假币犯罪案件1194件,同比上升9.6%;结案1054件,其中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242人,同比上升32%。
《解释(二)》共有6条,从11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