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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02日 星期二

    托幼机构保健室不得进行诊疗

    作者:记者靳晓燕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02日 04版)

        本报北京11月1日电 卫生部、教育部日前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今天实施。管理办法规定,招收6岁以下儿童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每收托150名儿童须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特别提出,精神病患者和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对于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规定,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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