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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02日 星期二

    频发禁令不如落实法律

    作者:张森林 《光明日报》( 2010年11月02日 02版)

        日前,河北石家庄通过了《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十不准”,包括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上网炒股、玩游戏、酗酒、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或参与其他违规违纪活动,以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整治干部作风是件好事,理当狠抓严管。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频频颁布各种“禁令”,虽初衷良好,但所折射出的问题却值得深思。就以石家庄的“十不准”为例,所列内容在《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早有明确规定,上述行为从来就不曾被允许过,一旦有人触犯,依法追究即可,何必还要多此一举地“摘录”法律条文,再集成“不准”的禁令广而告之呢?难道在某些人眼里,法律真的就“敌不过”禁令吗?

        很明显,颁布“十不准”的初衷不错,但效果令人怀疑。如果是对已有法律条文的简单重复和强调,禁令势必变得毫无意义;如果超越了法律法规的约束范畴和处罚幅度,禁令又涉嫌违法。所以,不管对遏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是否有效,禁令的出台都在一定程度上,使自身陷入了两难境地:因为权威性本就远低于法律,所以禁令解决不了法律不曾解决的问题很正常,但既然如此,禁令又有何用?如果禁令很管用,那么显然意味着法律必须“改头换面”成禁令才具有威慑力,而这将法律的地位与尊严置于何地呢?

        事实上,在法律至上、有法必依的现代法治理念下,出台禁令看似力度很大,但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整顿干部作风关键靠法治,要靠法律的力量督促干部必须规规矩矩、清清白白、老老实实,而不能迷信禁令。有些地方动辄实施形形色色的禁令,不仅恰恰表明法治意识的淡漠——仍习惯于动用行政权力来规范那些本该由法律来调节的行为,而且也反衬出法律之“弱”,进一步强化了某些人“畏权不畏法”的错误观念,从而导致更多的问题。

        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与其大张旗鼓地颁发“十不准”,不如痛下决心践行“认真”二字,不折不扣地将法律落到实处。倘若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要法律明令禁止的事项,绝不允许任何人为之,还有制定诸如“十不准”之类禁令的必要吗?反之,倘若不在落实上下工夫,即便搞出再多的“不准”,恐怕也是徒有其表,非但未必会有效果,还有敷衍了事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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