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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石家庄

    损害发展环境者调离或免职

    作者:记者 耿建扩 《光明日报》( 2010年10月26日 06版)

        本报讯 石家庄市近日出台《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违反“十不准”的一般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处理,对担任职务的给予免职处理。

        “十不准”主要内容为: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上网炒股、玩游戏、酗酒、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或参与其他违规违纪活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对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内办结;违反规定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长期无偿占用、变相占用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财产、物品;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式对企业实施检查,违反有关规定,指令企业参加各种赞助、有偿培训等活动;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

        《办法》加大了连带责任追究力度,规定一年之内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所在科(处)室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有2名及以上中层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主管领导给予免职处理。有多名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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