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是研究人类社会的科学,涉及政治、历史、哲学、法律、伦理、宗教、文学、艺术甚至心理、语言等广泛领域。社会科学工作者应投身社会实践,体验社会生活,应具有对人、对人类社会较强的理解力和洞察力,才能创造出优秀的成果造福人和人类社会。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性和规律性,决定社会科学成果也必须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以实践检验的标准评价社会科学成果,就必须改变现行评价标准的短期性。一项成果的效果如何,是否被转载、摘编,是否报送有关部门,其引用率如何,要经过一段时间检验。近年有的高校探索代表作评价标准,有的地方政府奖项中设立学术贡献奖不受年限限制,就符合实践检验的标准。希望这些探索能够进行下去,希望现在的评奖最好是对近年的不评,评三年以前甚至是五年以前的。近年社会效果明显的,可作为特别奖励。现行申报项目经费多以近五年甚至近三年的相关成果为条件,客观上起到了鼓励人们追求数量、重复制作的作用,是不够科学的,填报十年内的相关成果可能更科学一些。
实践检验评价社会科学成果,就必须改变重数量、轻质量的学术评价标准。质量第一,数量第二,不是简单地不要数量,而是要有质量的数量。高质量的数量多,没有什么不好。为此,必须改进相关的评价标准,必须改革相关的制度,必须反对学术垄断,必须开展学术批评。学术垄断主要是科研项目集中于少数人。少数人的项目过多,特别是重大项目过多,不符合科学研究的规律。由于现行评价以获得多少项目经费为标准,促使一些人不停的申报项目,项目申报下来主要靠别人完成或重复自己以往的成果,项目欠缺原创性,在不规范的评价体系下,获得的评价与实际水平不符。因此,评价一个人的学术贡献,不应片面强调获得多少课题,多少经费,即使一个人从未获得过任何课题项目,喜欢自行研究,只要成果有水平,也不能因没课题项目而不能评职称。科研项目、经费不等于最终成果,反映一个人的学术贡献的仅仅是其最终的成果,因此,就不能片面地将课题、经费作为必要的评定标准。同时,许多项目完成期短,不利高水平成果产生。因此,建议项目评审尽量避免向少数人集中,短期内获得并完成重点、重大项目不仅不应是再次获取的条件,而且应是短期内不能再次获取的条件。
坚持学术评价的国际化,应是改善国内学术评价的一种途径。发达国家尽管也存在一些学术评价问题,但其基本不受人情影响是一大优点。笔者在国外留学期间,深感他们大学教授评审稿件,就是经常见面的熟人也不讲情面,完全以水平取舍。目前,少数杂志受经济利益驱动,收版面费,甚至出收费的专刊,用人情稿件,是一种学术腐败。保证学术面前人人平等,保证学风正常,必须禁止收费稿件。国家应资助那些办得好的杂志社,使其不必为经费问题犯难。不当收取作者版面费的,应予制止甚至取缔。斩断利益链,没了版面费,没了人情稿,学风才能端正。
关于学校的评价标准,也要讲实践检验标准,摒弃那些不科学标准。近年来,大学排行榜盛行,其中有很多需要规范的问题。首先,从事大学排行榜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因此,这种组织首先应是国家设立的,其经费来自国家拨款,保证活动的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其次,民间组织必须是有影响的社会组织,并且能够承担评价活动的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对于那种以谋利为目的的组织、对于那些打着评价旗号到处讲学收费或收费评价的组织,应一律取缔。实践已经证明,凡有谋利目的的评价组织,是不可能作出公正评价和科学评价的。社会承认是最好的评价,因此,对大学的评价应该是有比较科学标准的。比如,本科考生的高考分数的高低、重点发明创造的成果、在国际权威刊物发表的论文、学生的就业率、重点学科的数量、院士人数、毕业生的社会影响等。最不科学的标准是博导的数量、招收博士生的数量标准以及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数。博导及博士生的数量,是可由学校控制的。治学严谨的学校,博导评定严格,招生数量限制,甚至限招1人。治学不严谨的学校,博导评定条件不高,博士生招生人数过多,有的一位教授一次招收多名博士生。可以说,以这样的数量为标准是对社会不负责任的。大学的评价,主要是人的培养质量、大学的社会责任意识及优良的学风,这些很难数字化。大学排行,即使是最科学的排行,也仅具参考价值,真正的评价仍然是学生的认可、社会的认可和对人类、对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更为重要的是一所学校是否具有社会发展的引导力以及对人类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作出的历史贡献。
强调实践检验、重质量,也要反对不要评价、不要数量的观点。评价,说到底是个管理问题,激励机制的问题。表彰先进、鞭策落后,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数量也不是不要。有的单位提出不要数量,一篇论文也能评教授。一篇也是数量。除非特例,一般而言,一篇实在是太少了。作为科学工作者,要笔耕不辍,不断探索,就不应该是一篇论文。某人写出一首好诗,恐不能称其为诗人;社会科学工作者写一篇论文,也难称为社会科学工作者。所谓工作者、诗人、教授、研究员,是一种职业,他的工作成果应有一定数量。反对不合理的评价标准,不能成为落后者为自己辩解的口实。严谨治学、创新进取,质量第一、数量第二应是科学评价的基本准则。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