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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9月10日 星期五

    内蒙古 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 光明日报 》( 2010年09月10日   11 版)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前制定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规定,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事发后2小时之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首次报告,可以在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的4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级别一时难以确定,可按照事件发展趋势的最高级别上报,由上一级政府酌情研判,但不得不报。(邹俭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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