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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9月07日 星期二

    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视野中的哲学与法学的联盟

    ——“建设性后现代主义与后现代法学”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

    《 光明日报 》( 2010年09月07日   11 版)

        由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和美国过程研究中心主办、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未来哲学与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和美国中美后现代发展研究院协办的“建设性后现代主义与后现代法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近日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举行。来自美国加州克莱蒙研究生大学、美国过程研究中心、阿肯色州汉瑞克斯学院、澳大利亚斯威本大学、美国中美后现代发展研究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法制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科研局等单位的4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此次会议。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理论特征及其主要观点、建设性后现代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建设性后现代主义与后现代法学、后现代法学的主要特征及其理论趋向、建设性后现代主义与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等论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对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视野中的哲学和法学及其联盟在理论上达成诸多共识。

        就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视野中的哲学而言,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视野中的哲学是一种坚持以过程为本体来说明世界的过程哲学。它反对以往所有那些以实体为本体的旧唯物主义、唯心主义和二元论哲学,坚持认为过程即实在。显然,这种过程哲学与坚持以实体来说明世界的传统哲学不同,而与坚持以实践为出发点来说明和改造世界的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哲学具有相通性,与重视万物内在关联、生生不息和变易生成的道家哲学、佛教哲学等东方哲学更有亲和性。

        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视野中的哲学与早期后现代主义不同,它不是一味地强调对现代性的“批判”、“拆解”、“破坏”和“消除”,而是强调重在建设。重要的不是否定、破坏、拆除,而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创造地建设未来,发现新世界的构造路径和蓝图。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真正从现实存在和具体事物出发,坚持“真正的发现方法”,即从踏实的经验具体出发进到科学的抽象,最后再回到科学和经验业已证明的坚实的具体——一切抽象概念、定理和原理最终皆要接受直接经验的具体检验。

        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视野中的哲学强调万物与社会的和谐,认为宇宙的本性是通过不断的创生,追求万物的和谐之和谐。在最理想的文明社会中,一个完整或完善的人应当兼具五种优秀的品质——热爱真理、富有美感、喜欢冒险、爱好艺术、追求和平与宁静。这种建设性后现代主义哲学反对狭隘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反对毁灭人性和生命的征服、“革命”和战争。我们须臾离不开大自然母亲的呵护,因此要消除人类中心主义理念,自觉地敬畏所有宇宙生命,坚持众生平等理念,努力追求宇宙与社会的和谐,为实现自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作出我们力所能及的积极贡献。

        就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视野中的法学而言,学者们也达成诸多共识,建设性后现代法是“有道法”。它以追求人类“共同福祉”为旨归,一是致力于对全体社会成员而不是特殊利益集团的保护;二是致力于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保护。建设性后现代法是“贵和法”。即与现代西方法律将重心建立在个体和个人权利之上不同,后现代法将重心建立在共同体的和谐之上,以追求社会和谐当作法律的终极使命。宇宙和谐化生万物,万物和谐共生,各种社会存在物与自然万物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共生共荣,是后现代法致力于保护的重点。建设性后现代法追求的是一种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有机结合的大司法正义,一种“增量正义”,而不是“你输我赢”或双输的“零和博弈”或“负和博弈”。

        建设性后现代法对传统西方法律的“法律自主”、“普世性”、“中立性”、“确定性”、“独断论”和普遍的法治观念等提出了挑战。现代西方法学家津津乐道的第一原则是所谓法律自主原则或法律自治原则,即法律是一个建立在法律主体和理性基础上的独立王国,不受宗教道德教义的影响,法的运行不受制于非法律机构的干涉等。建设性后现代法学则认为,传统西方法学所说的法律的这种自主性理念实际上是一种虚构和假设,法律主体实际上从来是西方社会中的政治精英或法律精英,而非“我们”或“人民”;法律的制定和运行实际上都受制于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意识形态、宗教教义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非法律机构的干涉。一定社会的政治、宗教、教育、媒体、种族、性别等因素均对法律有重大影响。

        此次国际学术研讨会使哲学和法学在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视野中走向联盟,以建设性后现代思想理念为基础探讨哲学和法学在当代社会的新进展,提出了“建设性后现代哲学”和“建设性后现代法学”的新概念和一系列新观点,为人类在21世纪重新审视传统西方哲学和法学,加强哲学与法学在建设性后现代思想基础上的联盟开创了一个良好开端。(杨富斌 高 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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