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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9月01日 星期三

    最高法最高检

    死刑案件上诉开庭后不得反悔

    作者:记者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0年09月01日 06版)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二审开庭以后、宣判以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继续按上诉程序审理。

        这份名为《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定于9月1日起施行。两高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与《批复》不一致的,以《批复》为准。

        最高法院刑四庭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复核各高级法院报送的死刑案件中发现,对于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又要求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其撤回上诉,各地做法不统一,争议也比较大,迫切需要出台司法解释。

        “被告人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时,都有其理由和考虑,而申请撤回上诉的原因却比较复杂。”这位负责人表示,既然被告人在上诉期限内及上诉期限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均未要求撤回上诉,就表明其对一审裁判确实存在或可能存在一定异议。“为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不准许其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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