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广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13个死刑、醉驾入罪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公民,不适用死刑”成为了审议的焦点。
13项死罪该留还是该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取消并不等于对此类犯罪打击的力度削弱”
陈昌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我赞成取消13个死刑罪名,因为这些基本上都是非暴力犯罪,都是经济犯罪,再加上很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适用。但是,取消并不等于就是对此类犯罪打击的力度削弱,就像卖假发票、假证书等非常泛滥的犯罪,社会影响恶劣,对这种现象还必须进行严厉打击,以防止没有了死罪,犯罪分子更加嚣张,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情况更加严重。
“减少死刑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郑功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减少死刑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现在进一步把死刑收缩到暴力、威胁他人生命的范围,给予更有力的打击。我认为刑法的修改再次传递出信号,就是要珍视生命,即不对他人生命造成危害或者不剥夺他人生命的都可以通过有期徒刑来惩罚。有很多国家没有死刑,但是生刑期很长,有的甚至有判有期徒刑上百年的,这次我们把有期徒刑的上限延长到25年,也是刑法的一个进步。
“有些死刑可能是备而不用、备而少用”
石泰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减少死刑罪名是这次修改的亮点,而且全社会关注。越是亮点,社会越关注,越要考虑得慎重和全面一些,要科学立法。对其中的有些罪名要不要减少,要慎重考虑。比如金融诈骗犯罪,鉴于我们国家目前金融监管制度很不完善,而这方面的犯罪社会影响面巨大,甚至会涉及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很可能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所以这类罪不要急于取消死刑,有些死刑可能是备而不用、备而少用。
“金融诈骗等危害性较大的罪不能取消死刑”
丛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刑法的目的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因此,既要有刑罚的适用,还要有刑罚的威慑,这种威慑是不可取消的。我认为金融诈骗类犯罪的死刑刑种不能取消。现在的金融诈骗数额都很巨大,造成老百姓倾家荡产,政府还得负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推进,今后这类的犯罪还会很多,所以死刑不能取消。另外“伪造出售增值税发票罪”、“盗窃罪”也有类似的情况,也建议不取消。
年满75岁就能免死?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70岁以上的人犯罪发案率很低”
周光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刑法中历来对青少年犯罪处罚非常宽大,但老年人犯罪的问题以前没有很好解决,这次修正案草案解决了,这是比较好的一个做法。在司法实践中,70岁以上的人犯罪发案率很低,平均每年全国70到75岁被判处死刑的只有一两起,放在13亿人口规模上可以忽略。所以在立法上需要考虑为普遍的、共性的、非常严重的现象立法,而尽量不针对极其罕见的情况来立法。
“没必要单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陈昌智:关于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年满75周岁的人有的是思维不太健全了,但是有的人思维非常健全、非常正常。取消以后,这些人可能因为取消了死罪就更加容易犯罪。实际上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第一条已经写明增加了“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句话是不是包含了解决已满75周岁的人不判处死刑的问题。因此我认为没有必要再单写一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再前进一步,规定已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姜兴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再适当放宽。能否考虑,年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为对老年人犯罪不执行死刑,现行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多年来,年满70周岁的人,法院一般也不执行死刑。这次修改可以考虑再前进一步,规定对已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样立法对社会和谐的稳定,不无益处,也有利于中央保留死刑、慎用死刑、少杀慎杀方针的进一步落实。
“对罪大恶极的犯罪,死刑不可免”
蔡力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年龄大的公民犯罪,一方面要体现宽大的原则,这在草案中已作了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对那些罪行严重、影响恶劣的,还是应当依法办理。年龄不能成为少数人享有“治外法权”的理由。权力机关修改法律,应该考虑到社会的现实,应该考虑到人民对于严守法纪、维护国家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危的强烈愿望,建议最好不要这么写。如果一定要保留,建议改为“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一般”至少还留下了余地,对罪大恶极的凶杀犯、投毒犯、爆炸犯,该杀还是得杀,这样有利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使人民真正感到国家法律的威慑力。
只要醉驾就能定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对醉酒的判断标准须明确和细化”
金硕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醉酒的标准应当出台相关规定或细则。将此类行为上升到刑法这个高度进行评价,对人们的行为将起到限制和引导作用,但在适用此条款时要区别醉酒和一般饮酒后的驾驶,要对醉酒的判断标准明确和细化,这样才有利于在实践中掌握和操作,也有利于区别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的对象。
“只要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必须用刑罚处罚”
丛斌:核心问题是醉酒,对酒精的耐受力每个人都不一样,个体差异很大,在刑法的量刑上,首先要找法医确定他们是不是醉酒,驾车时到底是醉酒状态还是非醉酒状态,这个很难界定。但是我们还要打击这种行为,建议修改为“酒后驾车造成一定后果的,才能进行处罚”,不管是醉酒还是不醉酒,只要是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必须用刑罚来处罚。
“处拘役和罚金而无有期徒刑是否过轻”
任茂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本条的处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是不是过轻?在司法实践中拘役最多是6个月,但几乎没有用。因为这6个月时间又短,司法机关还要取证、看押,所以基本不做。这样设置罪名等于虚设。我的建议是,罪已法定了,只要是醉酒和追逐行驶,应当是处以重刑,至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醉驾和飙车就定罪还是造成后果再定罪,建议再斟酌”
方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把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惩罚力度。但是应该如何划定刑法与民法的界限,是根据行为还是后果定罪?醉酒驾驶和飙车,是醉驾和飙车就定罪,还是醉驾和飙车造成后果的再定罪,建议再斟酌。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 本报记者 殷泓、王逸吟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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