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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8月06日 星期五

    28城市试点公积金建设保障房

    《 光明日报 》( 2010年08月06日   06 版)

        本报北京8月5日电(记者董山峰)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在联合对申请试点城市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于今日公布了北京、天津、重庆、唐山、运城、包头、大连、长春、哈尔滨、无锡、杭州、宁波、淮南、青岛、济南、福州、厦门、洛阳、武汉、长沙、儋州、攀枝花、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28个城市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133个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为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额度约493亿元。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印发《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做好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首先,要明确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责任,贷款本息按时回收。其次,要加强项目贷款管理。项目贷款必须定向用于试点项目,严禁挪作他用。经济适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贷款到期后,贷款本息必须全额收回。再次,要强化项目建设和住房租售管理。试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规定,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利用项目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最后,要对试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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