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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08月06日 星期五

    公务员“周六不休息”的妥与不妥

    宋强 《 光明日报 》( 2010年08月06日   02 版)

        近日,山东省青州市出台了一项新规定。该规定要求,青州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自规定下发后要取消周六休息。这引发部分公务员的不满,而青州官方称,出台这项措施的初衷是为了方便群众办事。

        青州市出台“周六不休息”的规定,出发点是好的。生活中,由于时间冲突,老百姓到机关单位办事常常要请假才行。而周六开门办公的确能够为群众延长办事时间,方便了群众。但是,单纯用加班加点的方式来“方便群众办事”,既忽略了部分人的正当权益,也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着实值得商榷。

        首先,取消周六休息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也提到,无论是公职人员、事业单位职工还是各类企业人员,全国各地统一执行的法定休息日的标准为周六、周日两天。青州市一纸红头文件剥夺了公务员作为正常劳动者应享受的法律权利,这是极为不妥的。政府部门“知法犯法”的大门一开,接下来又会生出多少不符合法律的新规定呢?

        其次,周六加班,费用也是个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职工在法定休息时间上班,用人单位需要补齐加班工资,因此周六办公无疑会增加行政成本。支付公务员加班费用,这也是一笔巨大的支出。倘若相关部门无法落实好加班工资,那么“白忙活”的公务员们不仅会心生抱怨,也将使新规的效果大打折扣。

        另外,方便群众办事”也可区分为不同的情况:如果事出突然或者必然,那么周六加班也是应当;而若因为效率的缘故,无奈延长工作时间,则很成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加班加点工作表面看是方便了群众办事,但逆向理解,在周一到周五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相关部门是不是可以将该办的事情办得更好呢?事实上,增加工作时间,并不意味着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相关部门着重思考的该是如何保证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而不是依托增加工作时间去弥补工作的不足。如果在正常工作日内,公务员都不能高效率的完成本职工作,还把“磨洋工”的作风和“熬日子”的心态带到周六,情况又能有多少改观呢?

        周六不休息,表面看是彰显了奉献精神,但这样的规定,无论法律基础还是现实基础都并不牢固。周六要不要加班,应该考虑不同单位的不同状况,应该参考不同时期公务的繁忙程度,“一刀切”的方法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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